索引号 | 757952943/2021-007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9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管理,促进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营造有序、开放、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苏协调办〔2020〕6号)和《泰州市涉审中介超市运行和管理暂行办法》(泰协调办〔20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靖江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购买中介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中介办负责对中介超市的综合管理,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运行维护中介超市,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建立中介超市星级评价体系。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相关信息的审核,制定出台中介机构服务行业标准,并按照标准加强监管和评价,负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等中介服务材料。
第七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针对须依法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
(三)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入驻公告及流程,向市中介办提出入驻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属社会组织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质(格)证书复印件(针对须依法取得资质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与公职人员存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关系情况报告;
(六)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社保资料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材料;
(九)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十)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2年);
(十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收费标准。
上述材料以原件扫描方式,在中介超市通过线上提交,原件备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提交资料后,市中介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分别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原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通知中介机构携带原件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过中介超市反馈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即可入驻中介超市。
中介机构变更机构信息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入驻登记后,即获得中介机构专属网页。中介机构可在专属网页中维护更新中介机构信息,开展业务宣传和企业推广,参与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已入驻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超市公布机构简介、机构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信息、资质证书信息、从(执)业人员资格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网上交易成交信息、服务成果备案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中介机构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推送至中介超市,实现信息共享,形成诚信评价、不良记录等专项内容对外公示。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推进本部门系统平台与中介超市网上超市系统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登录中介超市,应当先以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认证或通过靖江市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单独注册,注册认证完成后,直接或授权委托人登录中介超市填报单位信息。项目业主可以在专属网页中开展业务咨询、网上交易、服务评价。
第三章 网上交易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根据中介服务项目内容和要求确定中介机构选取方式。中介超市预设网上竞价、随机选取、直接选取三种公开选取方式。
(一)网上竞价。报名参加公开选取的中介机构超过2家(包含2家),在项目业主设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之间,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参与竞价,由中介超市按照“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当出现多个最低报价时,采用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二)随机选取。采取系统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中选方。仅有1家中介机构报名的,该中介机构自动中选。
(三)直接选取。经主管部门同意的特殊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并在中介超市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需要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应当在中介超市提出选取中介服务申请,并登记以下信息:
(一)项目业主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服务项目名称、内容、时限及费用;
(三)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信息;
(四)中介机构资质要求。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
(五)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六)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七)申请有关中介机构回避及理由;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九)对中介服务有特别要求的,可另行出具特别需求文书并加盖公章上传至中介超市。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应当自行修改或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人员、业绩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人员、业绩、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机构;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选取条件;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介超市内潜在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认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公告存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的,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质疑。项目业主在接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向中介机构作出答复。如公告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信息发布的同时,中介超市根据项目业主设定的报名条件,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专属网页、业务授权人手机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财政性资金项目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参选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登录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需求和不存在回避情形。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故需撤销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撤销报名。
第二十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若无中介机构报名参选,项目业主应及时调整采购公告内容,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后,仍无中介机构报名参选,项目业主可自主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选中介机构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当即时在中介超市发布中选公告,同时通过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专属网页通知中介机构中选结果。中选公告在中介超市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中选中介机构出具加盖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中选通知书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核中介服务成果、行政机关申请财政部门拔付中介服务经费、审计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进行审查的要件材料之一。
项目业主应当对中选中介机构资格、履约能力进行核查,查实中选中介机构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中介办。经市中介办会同项目业主调查确认,取消其中选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报名参选的中介机构对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相关投诉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推送至中介超市。
第二十三条 中选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项目业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日内将合同扫描件上传至中介超市。中介机构应当在中介服务合同履行结束后及时将相关服务成果电子材料录入中介超市。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考评工作实行“一事一评”、季度考评、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季度考评得分为当季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的平均分。
第二十六条 市中介办每年度对各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并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有效期为1年。
(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质量进行考评(附件1);
(二)项目业主对中介机构的效能情况、收费情况、服务情况予以评价(附件1);
(三)市中介办对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情况、配合管理情况进行考评(附件2);
(四)行业主管部门按本部门制定的中介机构管理考核细则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
(五)每两月组织企业家代表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测评(附件3);
(六)每年年底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测评(附件3)。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包括“一事一评”平均分、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分、市中介办的年度考核评分、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度测评得分以及各项加分、扣分的总和(附件4)。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中介服务后在中介超市进行登记告知,并通知项目业主确认。10个工作日内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项目业主逾期不评价且无投诉的,视为弃权,中介超市系统自动默认评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市中介办申辩,市中介办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中介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取消相应的扣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年度考评标准实行百分制。年度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项目业主“一事一议”评价占总分值50%,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占总分值20%,市中介办评价占总分值10%,企业家代表双月评分占总分值1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年度评分总分值10%。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综合评价星级为五星(评价分值为91—100分)、四星(评价分值为81—90分)、三星(评价分值为71—80分)、二星(评价分值为61—70分)、一星(评价分值为60分以下)五类。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默认基准分75分,年度评价后根据中介机构所得分值变动星级评定状态。
三星以上(含三星)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二星级以下(含二星)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在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介机构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通过中介超市向社会公开考评结果。中介机构的星级评定结果在项目信息及中介机构信息中突出显示。
第三十二条 依据考评结果对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的执业行为实行鼓励、提醒、函告、限制等奖励约束机制。
(一)鼓励。对季度评价排名靠前或年度星级评定高的中介机构通过下列方式予以鼓励。
1.通过新闻媒体、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等向社会公示表扬;
2.鼓励项目业主优先选取星级评定高的中介机构;
3.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二)提醒。季度评价排名后三位的中介机构,由市中介办查明扣分因素,提醒机构负责人,并做好提醒记录。
(三)函告。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中介办书面函告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中介机构限期改正。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2.出具中介服务成果被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认定不合格;
3.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项目业主投诉并经查属实;
4.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5.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况。
(四)限制。以公历1年为计算周期,中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认定次月开始限制其在中介超市报价3个月。
1.无故放弃中选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2.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3.无故不参加提醒谈话2次;
4.一个年度内被函告累计2次(含)以上;
5.恶意竞价,中选后发现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
6.认为需要限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从中介超市清退,自清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一)中介机构报备从业人员名单外的人员从事该中介机构经营业务,或中介机构瞒报从业人员与公职人员存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关系情况的;
(二)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四)企业群众反映其不正当经营行为情节恶劣且经查实;
(五)连续2年星级评定在三星(不含三星)以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介服务一事一评表.docx
3.中介机构满意度测评表(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