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1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13 |
文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靖江市“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靖江市“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现市政府办公室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辖区内各类厂房、仓库内违规设置住宿,“住改商”,门面房一层经营、二层以上住人等“多合一”现象增多,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积聚。此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同时,针对“多合一”场所安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为加强“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和单位场所自身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7.《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8.《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9.《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0.《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公安部2007年06月13日发布;
14.《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5.《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泰州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15日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明确了场所自身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办法》明确“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了属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建立“多合一”场所综合管理机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开展排查和定期巡查,做好信息采集、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行为抄告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多合一”场所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多合一”场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多合一”场所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和租赁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多合一”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举报查处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合一”场所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合一”场所安全公益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对“多合一”场所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明确“多合一”场所的安全条件。
一是规定不得设置“多合一”场所的10种情形。即违法建筑,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所有厂房和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地下建筑,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宿或生产、储存、经营的其他情形。同时,“多合一”场所的主体建筑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工程及其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审批文件。
二是规定“多合一”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多合一”场所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消防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住宿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应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墙、楼板进行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确实难以分隔或独立疏散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通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等提高火灾防控水平。“多合一”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建筑及装修严禁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易燃可燃材料。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是规定“多合一”场所燃气、电气、电动自行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多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餐饮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鼓励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户外广告设施及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四是规定“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要求。“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地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建设固定取水设施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
(三)明确“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符合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属于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还应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是对实施租赁或共用的“多合一”场所明确各方责任。“多合一”场所实行租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发生火灾时,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三是明确燃气、电气、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要求。“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安全用电、用气,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不得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燃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可以拨打燃气经营者的抢险抢修电话或者政府统一设立的服务热线,燃气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供电企业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查明“多合一”场所内存在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四是明确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的职能科室负责“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多合一”场所逐个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并组织对辖区内的“多合一”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村(社区)网格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公安、住建、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城管、电力、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将“多合一”场所纳入本部门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多合一”场所租赁、治安、消防、住房、用电、用气等的监督检查,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核查处理。
(四)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针对“多合一”场所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查处职能和处罚具体要求。对违法违规设置“多合一”场所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未按规定设置店招标牌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和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停业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同时,明确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