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20-013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7-24
文号 靖政规〔2020〕1号 时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14:5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靖江市“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多合一”场所的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多合一”场所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多合一”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多合一”场所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多合一”场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多合一”场所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和租赁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电力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多合一”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多合一”场所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负责采集“多合一”场所的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用电、用气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隐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多合一”场所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整治等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多合一”场所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泰州市网格化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合一”场所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合一”场所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对“多合一”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安全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不得设置“多合一”场所: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六)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七)厂房和仓库;

(八)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九)地下建筑;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宿或生产、储存、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多合一”场所的主体建筑建设工程、内部装修工程及其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规划、消防、市场监管和其他相关行业许可证照或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 “多合一”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三)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不超出墙体立面;

(四)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一)建筑高度大于15m;

(二)建筑面积大于2000㎡;

(三)住宿人数超过20人。

其他“多合一”场所,当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二)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三)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第十四条 “多合一”场所应当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多合一”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多合一”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辅助疏散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多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安装、使用燃气用具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多合一”场所中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鼓励其他“多合一”场所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多合一”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

电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规定,不应超负荷使用。对产生高温的设备、灯具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多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鼓励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八条 “多合一”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沿街建筑物底层单位(商铺)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必须安装牢固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应遮挡窗户、玻璃幕墙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不得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顶部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相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建设固定取水设施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第二十条 “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地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二)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

(三)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设置“多合一”场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巡查人员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应当停业整改;

(二)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三)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职责以及报警、组织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等处置程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多合一”场所实行租赁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多合一”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燃气。燃气经营者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供电企业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查明“多合一”场所内存在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多合一”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的职能科室负责“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多合一”场所逐个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村(社区)网格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电力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将“多合一”场所纳入本部门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多合一”场所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用电、用气等的监督检查,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多合一”场所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或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进行整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至(九)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根据《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店招标牌的,根据《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多合一”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停业整改指令,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人已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多合一”场所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