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18-0061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12-17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8〕111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
(一)集中采购。主要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包括: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要求,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完成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二)分散采购。主要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包括: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自行采购,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实行自行采购。
二、我市政府定点采购项目
我市定点采购项目包括:C05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601会议服务,C0814印刷,C15040201机动车保险服务,C1901市级公务员体检。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16〕37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7〕14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管理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规定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技术需求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泰州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副本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资金要按采购合同和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支付。
五、市级预算单位对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网上商城采购,如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泰财购〔2017〕14号)。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监狱企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减免投标费用,在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重,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监狱和戒毒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型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八、采购人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及其工作职责,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及监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