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03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10-12 |
文号 | 时效 |
市公安局:《靖江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办法出台后什么样的房子不能出租用于居住?
答:根据《办法》规定简单来说,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危房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
2、对能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什么具体要求,卧室和客厅能不能隔断出租?
答: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
隔断要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隔断后应当具备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能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3、什么是群租房?
答:《办法》明确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对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安全责任。
4、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能不能装防盗窗?要不要配灭火器?需要配备哪些消防设备?
答:出于逃生救援考虑,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和阳台不宜安装金属栅栏,确需安装的,要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能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出租人可以在出租的每个房间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要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感烟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5、在安全管理方面,出租人、承租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发生火灾时,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6、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内安装、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注意哪些?
答:电气产品、燃气用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也是容易引起火灾的产品,出租人、承租人在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出租人应当为出租房屋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内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管路敷设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燃气。出租人、承租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7、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电动自行车应当如何管理?
答:电动自行车应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