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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发布时间:2021-08-23 15:19 浏览次数: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已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据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

2.实现灵活就业后在靖江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离校2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未就业人员。

2.实现灵活就业后在靖江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按补贴对象不同,分别为:

1.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准核算)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相关规定

(一)灵活就业是指通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与用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存在稳定劳务关系或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含未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不可重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与单位社保补贴(不含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享受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发生《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列“退出”情形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①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②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④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⑤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⑥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⑦泰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流程 

按照“自主申报、先缴后补”原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同时需提交毕业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信息来源: 靖江市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