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注销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12-05 16:13 浏览次数:

答:企业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专栏,按系统提示填写清算组备案信息进行公告。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45日(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日)。

公告期届满后,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

信息来源: 靖江市数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