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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靖江市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5-10-31
文号 时效

关于印发《靖江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15: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市应急管理局调整制定《靖江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靖江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根据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省委督导和市委巡察有关要求,参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管理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负责专家统一管理,并协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专家资格核查、培训、考评、出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靖江市级应急管理专家(本文简称专家)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分组,入库专家分为冶金工贸、化工与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包括船舶修造、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交通运输、城镇燃气)、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管理等专业组(视情况增减或调整,参照附件1)。

第五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专家信息,专家如实填写《靖江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与推荐表》(附件2)和《专家承诺书》(附件3)。国家级、省级和泰州市级专家提交申请后可直接入库(不列入本级专家库人数统计)。

(二)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和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对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经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扎口,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推荐至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

(三)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统一汇总,并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靖江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布公告,不另行颁发书面聘用证明。

公示期内,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管理局实名提出。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牵头对异议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将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候选专家本人。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做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安全生产类专家应满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999年大学扩招前入学的放宽到大专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满10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未取得相应职称的,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0年以上的。其他各专业领域原则上要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特殊技能或迫切需要的(如水下救援等)实用型人才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超龄自动解聘出库,身体条件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应急要求,特殊人才可放宽至70岁。

(六)原则上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经市应急管理局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视作解聘。在聘期内,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专家日常管理情况,可适时调整专家库,对发现重大隐患多、政策理论获奖、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等工作突出的,优先推荐为省级和泰州级专家。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工作职责和义务:

(一)为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重大决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应急演练、宣教培训等活动,积极开展公众宣传;

(三)参与各类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

(四)为我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及时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按期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包含参加专家活动、理论研究、论文发表、技术创新、本年度表彰奖励等相关情况;

(八)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

(九)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使用专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使用科室(单位)应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的原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泰州市专家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根据专家管理系统按照人数1︰3的比例随机生成待选专家名单,确定专家人选。

(二)现场使用过程中,使用科室(单位)需对专家是否存在代为发言或另收取企业费用(“吃两头”)等“越位”行为、是否存在“打着市级专家的旗号胁迫企业强买强卖”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专家系统中进行反馈。

(三)使用专家结束后,使用科室(单位)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对专家本次服务的工作能力和质量进行日常考评,考评不合格的降低派单频次。考评细则见附件4。

(四)如遇非现场、审查大型项目或比较复杂的事故原因技术鉴定等特殊情况,可参照省、市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名单,确定工作天数,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临时检查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须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补齐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别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提出专家入库和 出库意见,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实时开展专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五)承办专家的聘任、续聘和解聘等具体工作;

(六)畅通举报渠道,对反映专家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保密规定等问题线索的及时进行核查;

(七)负责其他有关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进行警示约谈,专家应及时改正:

(一)日常考评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二)专家管理系统派单一年内有2次未响应或接单后不参加活动的,接单时不主动回避其合作或服务的企业;

(三)参加日常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工作时,未经使用处室(单位)同意单独开展工作或直接向企业反馈结论性意见的;

(四)参加活动向行政相对人推销产品和服务的;

(五)现场检查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的;

(六)企业对专家服务或检查出具的结论提出异议被确认属实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日常考评4次被评为不合格、约谈后不改正或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

(四)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接单后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五)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未经批准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传播相关信息或意见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未回避利益关联,擅自以市级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履行专家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有不良诚信记录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专家管理机构与专家沟通后终止资格。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打压或刁难服务对象、“吃两头”、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商业性接洽的,直接解除聘任,告知其工作单位,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专家劳务费

第十三条  专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予专家劳务费(税前):

(一)靖江市级专家每半天按200元/人,全天按4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人。

(二)泰州市级专家每半天按300元/人,全天按5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三)省级专家每半天按400元/人,全天按8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四)国家级专家按2000元/人/天,知名专家可放宽至3000元/人/天;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检查的在该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人/天。

(五)省、泰州市、靖江市专家在检查中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经使用科室(单位)确认,每发现1条可增加100元(原则上每人每天劳务费合计不超过1000元,半天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抢险救援、评审论证、项目咨询等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予专家劳务费(税前):

(一)靖江市级专家每半天按300元/人,全天按5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人。

(二)泰州市级专家每半天按350元/人,全天按6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三)省级专家每半天按600元/人,全天按1000元/人;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人。

(四)国家级专家2000元/人/天,国家知名专家可放宽至3000元/人/天;利用夜间及节假日开展工作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使用科室(单位)组织专家在本市辖区外开展任务或在必要情况下邀请异地专家,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其他单位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专家报酬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按其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差旅费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按照靖江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办法和市应急管理局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聘为专家的,参加以下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专家劳务费:

(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活动;

(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

(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活动;

(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或专职从事检查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的活动;

(五)领取劳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

市局相关科室应本着必要、精简、高效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的人数和工作天数。

第十八条  使用科室(单位)填写专家劳务费审核表(附件5),附相关证明材料(检查通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评价表等),每月汇总至市应急管理局综监科统一扎口,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专家劳务费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经费中列支,由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邀请非专家库的专家,由申请科室(单位)提出名单,参照本办法劳务费标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聘为专家的,应遵守相关廉洁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靖江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靖应急〔2023〕68号)同时废止,原在库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选聘。

信息来源: 靖江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