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581418X/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工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文号 | 时效 |
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关于印发《2022年靖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靖财建〔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开展,按照《关于做好2018-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20〕981号)、《关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3〕85号)、《2022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泰财工贸〔2023〕3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2022年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继续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我们制定了《2022年靖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靖江市财政局 靖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8日
2022年靖江市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关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412号)、《关于调整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工贸〔2019〕154号)、《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20〕981号)、《关于做好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3〕85号)、《2022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泰财工贸〔2023〕38号)等文件精神,对2022年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地方资金(含省级、靖江市级)补贴。为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地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靖江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6-13批或2021年、2022年第1-12批)的新能源公交车。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上述新能源公交车、购买后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的车辆均不享受本项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须具备省认定资质(通过省承诺公示),申报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截至申报日,申报建设补贴的充电桩的单桩累计充电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时(高速服务区内充电设施可酌情放宽要求),且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
二、补贴标准
(一)对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标准
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0.4倍补助。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在居住(小)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依据省、市充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数据统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2022年充电服务量,在靖江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度(含)以上、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给予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不超过0.3元/千瓦时、专用公共设施运营补贴不超过0.1元/千瓦时。
三、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补贴申报事项
(一)申报方式
靖江市范围内新能源公交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靖江市工信局提出申请,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时间安排
2022年地方补贴资金实行一次申报,本通知下发起即可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市工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就申报财政补贴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组织开展审核,依据审核确认数填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2-3)等相关申请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营并接入省、市运行监测平台且单桩累计充电量、月平均在线率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提出。
(三)兑现方式
靖江市地方补贴资金由市工信局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泰州市财政局、工信局备案。
五、补贴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资料。
7.非财政性资金购买承诺书。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申请充电设施地方财政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运营)(附件3-3)和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如符合简化程序的可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4.充电桩正常运营且单桩累计充电量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5.充电设施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的证明材料。
省、市运行监测平台接入证明及2022年充电服务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充电设施建设方为申报单位的总公司或母公司的,提供总公司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划拨或转让手续及由申报单位实际运营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与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工信局备案。
七、其他
1.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工信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正常运行、技术参数和充电量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2-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运营)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3-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