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64/2022-011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交通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9 |
文号 | 时效 |
《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解读
一、《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并发布了《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同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清单。
《意见》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切实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树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良好形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有哪些事项可以被依法免予处罚?
本次发布的《免罚清单》共40项,涉及道路运输领域19项,水上交通及港口领域19项,工程建设质量领域2项。例如: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等等。这些事项,必须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依法适用免罚。
此次制定的免罚清单是“1.0版”,并非“全覆盖”的清单,而是重点聚焦高频常见事项。今后省厅还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进行调整完善,陆续推出“2.0版”“3.0版”等。涉及可能直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
三、免罚的条件有哪些?
总的要求是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意见》针对《免罚清单》中每一个免罚事项,逐一明确了相应的适用条件,例如: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需要同时满足:1.初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设施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四、如何界定“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对“初次违法”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指出“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目的是处罚与教育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引导当事人守法守规守信。因此,对初次违法的时间不宜限定在“本年度”或“一年内”,否则存在鼓励当事人每年有一次违法机会的误导。同时,也不应当限定在本省区域内,假设当事人在邻省违法刚被处罚,到江苏再次违法,却被认定为“初次”而予以免罚,显然不合理。
《意见》提出“执法人员通过有关执法系统等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意见》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符合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人员在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同时,责令其及时改正,告知其适用依法免予处罚的条件,并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属于《免罚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二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是当事人自愿签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