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54601254/2020-0028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单位 靖江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02-14
文号 时效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17:24 浏览次数:



靖人社﹝2020﹞6号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各相关科室和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靖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疫情防控意识

全市各企业要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为做好相关防控工作,保证社会稳定、企业生产正常,请各企业做好预警报备工作,如有湖北籍员工或往返湖北省的员工,务必按要求统计上报以便于防控,发现确诊、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我市疫情防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如员工拒绝配合检查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复工人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靖复工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五、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建立QQ、微信调解群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基层人社所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紧密联系辖区企业,掌握了解最新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和特殊需求,我局将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等相关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