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772/2026-30071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05-08
文号 时效 有效

拟对靖江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6-05-08 16:25 浏览次数:

靖江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靖江城北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靖江市十圩港西路西侧、北三环路北侧

环评机构:江苏泰州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投资14818.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71.61万元),对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设计处理规模由5000立方米/天扩建至100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旧改造粗格栅及进水泵房、储泥池、污泥脱水车间等,新建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事故池及调节池、混凝沉淀池、生物反应池、二沉池、活性炭耦合磁混凝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消毒接触池、尾水湿地、综合楼、鼓风机房及加药间等,配套建设电气、自控、工业废水智慧管理平台等工程。项目尾水排入南支家港,最终汇入十圩港。

污水收纳服务范围为城北园区、孤山镇,东至城东大道、西至规划新九路、南至北环路、北至孤山北路。

入河排污口改设至南支家港东岸,紧邻南支家港桥,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0.294499°、北纬32.053405°,设计允许排放量255.5万吨/年,原位于十圩港的入河排污口在新排口启用后立即拆除或关闭。生态补水口设置于吴家桥后沟北岸,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20.297693°、北纬32.0504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天,尾水排放量7000立方米/天,3000立方米/天中水主要回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出水水质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靖江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城北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中相关标准,中水回用标准执行《报告表》中相关要求。

加强对接管水质、水量的监控和管理,不符合接管水质要求的废水不得纳入处理。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厂区总排口、生态补水出口适当位置,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水处理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确定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合理划分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九)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日常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合理设置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十)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jjsthjxzspfw@163.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拟稿:窦嘉勉  初审:张宁  复审:陆彬  终审:费林


信息来源: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