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772/2024-30048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靖江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7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拟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码头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 海盈生态环境研究院(南京)有限公司 | 在现有厂区内对码头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配置1台2000t/h装船机,3台M40-33门座起重机等设备,保留原有1台1250/h卸船机,淘汰2台M25-33门座起重机;装卸设备轨距不变,码头各结构尺度不变,总平面布置除设备变化外,无变更。 | (一)认真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选用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效益高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淘汰类的工艺、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减少资源浪费、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确保项目装卸等工艺的先进性;本项目舱底油污水和压载水经船舶自带的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船舶生活污水一起由码头面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不得自行排放。陆域堆场、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流动机械冲洗废水经新建沉淀池处理、陆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有效处理、装卸机械维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车辆冲洗标准后回用于道路、堆场、码头抑尘,不得排入附近水域。 (三)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标准,落实工程防渗要求,做好危废暂存间、污水管道、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21] 80号)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废气主要是装卸粉尘、堆场扬尘、道路扬尘、汽车尾气、转运站废气、船舶和装卸机械等燃油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转运站和带式输送机须采取封闭式作业并配套喷淋降尘设施,装卸船(车)、输送、堆场储存和道路扬尘等废气分别采取喷淋、洒水降尘、布袋除尘、防风抑尘+自动喷淋+覆盖等方式减少扬尘起尘量等措施,厂区配备洒水车及雾炮装置,码头和陆域道路定期清扫、洒水抑尘,以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颗粒物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与喷淋系统联动装置,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与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信息。 (五)采取低噪声设备、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夜间控制装卸作业等降噪消声等措施,临长江侧50米范围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机修废油、油水分离器废油、废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等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并做到日产日清;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上岸后由建设单位与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 在网站、报纸、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4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89182220 邮箱:jiamian1516@163.com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