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617/2022-01441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6 |
文号 | 靖民〔2022〕63号 | 时效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22〕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0元/人·月提高到770元/人·月。全面落实低保缓退制度和重病重残“单人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范围,其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2012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人·月,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250元/人·月,70岁以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上门照料护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
散居孤儿供养标准提高到1848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残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四、其他
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比例调整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靖江市民政局 靖江市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