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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靖江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1 |
文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靖江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指南的通知
社会事务科,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编制了《靖江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靖江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1日
靖江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四)《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靖民〔2014〕6号)。
二、实施机构
1.实施机构:靖江市民政局;
2.机构地点: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行政服务中心商务A楼612室;
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4.联系电话:0523-89182612。
三、申请条件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收养人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四、受理条件
1.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三人合影照、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各1张。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声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入院体检健康报告、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体检健康报告(六个月内)、因病住院治疗证明、预防接种卡、成长情况报告(复印件)、生活照3张;送养审批登记表。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被收养人体检健康报告、因病住院治疗证明、预防接种卡、成长情况报告,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影照。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2)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六、办事流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评估
经初步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并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3.亲子鉴定
评估通过后,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被收养人进行亲子鉴定。
4.审查
鉴定结束收到有关材料并完成申请书填制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5.收养登记前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6.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