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8093816/2020-0099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02 |
文号 | 时效 |
“3.1”国际民防日的由来
3月1日是国际民防组织确定的“国际民防日”。民防是国际通用词,英文Civil Defence,是民事防护的简称,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等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和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民防功能的范国除了应对战争灾害外,还包括应对和平时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
国际民防组织。国际民防组织(ICDO) 是在1931年成立的“日内瓦国际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宗旨是在战时利用中立区保护老、幼、妇、残等非战斗人员。1958年协会改名为国际民防组织。1972年后改为政府间组织。1977年“重申与发展研究国际人道主义法应用于武装冲突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公约的附加协议1中明确了民防的作用,并承认民防组织是一个人道主义的机构,同时授予一个以橘黄色为衬底的蓝色等边三角形为该组织标志。我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民防组织。
民防的前世今生。“民防”起源于空袭,最早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随着飞机技术性能的提高,特别是轰炸机的出现,空袭后方城市和工业区、交通枢纽成为敌对双方经常性的战斗行动。德国对伦敦先后发动了110多次空袭,造成4000余人伤亡。英国在伦敦建立了独立的防空指挥机构和专门的防空部队,并在市区实行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袭警报系统等。这些消极防控措施,称得上是民防的萌芽,而被飞机轰炸“逼”出来的防空洞则成了国外民防工程当之无愧的“始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民防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民防的重要性,开始用法律形式对民防制度加以确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局势趋向缓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减少了单纯为战时防护而修建的民防工程,强调平战结合,把民防工程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防建设与城市防灾抗灾相结合,已成为各国民防发展的共同趋势。
民防与人民防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内涵: -是和平时期为防备敌空袭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为防御敌空袭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和行动,即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民防和人民防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民防的内涵经历了不断改变、丰富的过程,国际民防组织于1994年通过的《安曼宣言》指出:“不应该将民防仅限定为对战争期间或武装冲突中所导致的灾害采取某种人道主义行动,而应当确认民防这一概念应包含人类为抵抗各种事故和灾害,保护他们的人口、环境和财产所采取的-切措施。这一解释表明,民防功能很重要而且多样,涉及政府与民间、战时与平时、常态与应急的广泛事务。根据这一解释,人民防空属于民防的范畴。在我国,人民防空是民防工作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