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1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10 |
文号 | 时效 |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靖政发〔2020〕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实施。现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往往体量庞大、业态多元、结构复杂,产权单位多、使用单位多、商业功能多,容易产生各方消防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有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占用疏散通道,降低了防御火灾能力;有的管道井、变形缝、电缆桥架封堵不到位,火灾容易快速蔓延,甚至演变为无法控制的立体火灾。而且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内部疏散、外部救援非常困难。2017年6月14日,英国伦敦发生一起高层公寓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起全世界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深刻汲取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实维护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2019年5月24日,位于南京新街口的超高层建筑金鹰国际购物中心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
近年来,通过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先天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偏低等方面,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且建筑体量日益庞大、建筑高度不断攀升,给城市火灾防控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此背景下,着眼于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从制度层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靖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并充分征求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市消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高层建筑中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高层建筑的选址、设计、审批、使用、隐患整改等全过程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既是对上位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分解细化,也是对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对于进一步提升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和改进城市火灾防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机制,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意见》主要从强化高层建筑建设项目源头管控、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技能五个方面以及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三个层面,对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
一是对高层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高层建筑源头审批管理、问题隐患整治、内部场所设置、施工现场管理、保温材料管理五个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高层建筑建设、内部营业性场所审批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的工作要求,细化了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选用、施工现场管理中的技术要求。
二是对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实施意见》明确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通过委托物业、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等工作。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按规定配强消防控制室人员,建立微型消防站,严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加强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维护管理。
三是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车通道管理提出要求。《实施意见》明确高层建筑内部自动消防设施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接入消防设施远程联网监测系统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实施意见》针对高层住宅小区违规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要求按标准划设标线标牌,提出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并鼓励采用先进技防措施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同时,《实施意见》对高层建筑隐患问题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经费来源进行了明确,并提倡开发适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的保险产品,兜底引入保险机制。
四是对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提升提出要求。《实施意见》要求在高层住宅集中区域和老旧城区,因地制宜建设实战型微型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针对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实战需求,配齐配强相应的消防车辆装备,建立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处置队,在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中发挥尖刀作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定期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进行明确。《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及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高层住宅建筑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常识。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及内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每年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其他员工应在入职、转岗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六是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等工作统筹部署,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了住建、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民政、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供水等各有关部门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日常检查、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
四、确保《实施意见》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防范火灾、维护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地区、本系统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细化任务分工,统筹抓好贯彻落实。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