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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10-28
文号 靖财购[2022]22号 时效 有效

靖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6:2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江苏省财政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目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为框架协议采购品目,执行框架协议采购规定,非框架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网上商城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保存好有关凭据。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我市以下尚未到期的定点采购,仍可继续执行,具体品目为: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上述定点采购协议到期后,将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重新采购。

四、本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靖财购〔202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修订版.pdf


信息来源: 靖江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