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02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8-06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9〕79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20年度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规定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在分散采购限额范围内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泰州市政府采购网—靖江站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副本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泰州市政府采购网—靖江站;政府采购资金要按采购合同和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支付。
五、各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网上商城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下的货物应当网上商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预算20万元以下的其他货物,各单位可按本单位制定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实施自行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网上商城采购,如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市财政局关于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靖财购〔2018〕3 号)。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标明的节能(节水)产品类别,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强化绿色采购执行机制,不断提高绿色采购份额。
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监狱企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一系列政策,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减免投标费用,在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重,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型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八、采购人要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靖财购〔2019〕3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及其工作职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及监督等环节,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而擅自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改正,终止合同;拒不改正的,财政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0年度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20年靖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