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845X/2021-007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斜桥镇 | 发文日期 | 2021-04-27 |
文号 | 斜政办〔2021〕30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斜桥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社区,渔业公司,机关各职能机构(部门):
经研究,现将《斜桥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靖江市斜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斜桥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靖财购〔2020〕 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采购程序,统一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实施阳光采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全镇、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财政性融资、各类捐资进行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等购买性支出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对待、诚实信用。
第四条 镇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参照市相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确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办理、监督机构:镇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党政办公室、建设、农村、社区的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镇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日常事务,并接受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指导。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具体项目、限额标准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范围,政府采购具体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类。
(一)工程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货物类:包括一般设备、办公用品、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物资等。
(三)服务类:包括印刷、软件开发设计、网络建设维护及系统集成(弱电项目)、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商务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七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自行采购依据《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靖财购〔2020〕 26号)执行。
(二)村(组)采购限额标准按镇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对预计采购金额在市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统一扎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按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采购,并汇总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立项、招标申请、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程序。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立项、招标申请、发布投标邀请函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等程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需要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进行分别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程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招标单位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审核验收。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使用遵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程类采购
(一)工程规模和限额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采购。
2.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实施。
自来水、燃气等特殊项目可根据镇自身情况,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二)操作流程
1.计划申报: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年初计划填写《年度建设工程计划表》,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工程(除应急工程外)一律不得实施。
2.立项审批: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斜桥镇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表》报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代开发区建设的工程需落实资金来源并提供开发区交办单或开发区领导批示认可的报告)。各村(社区)建设工程须履行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程序,一并将《村级重大事项实施意见征求表》《村级重大事项实施呈报表》《斜桥镇村级建设项目呈报审批三联单》、相关会议记录及工程初步方案报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代开发区建设的工程立项审批完成后报开发区建设局备案。
3.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部门完成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后,由镇建设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预算编制和审核。代开发区建设的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报开发区建设局审核。
4.工程招标:根据预算审核意见,项目实施部门填写好《斜桥镇建设工程招标确认表》后,由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建设条线、财政局安排人员参与招标活动,镇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村居级建设工程由镇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局经管条线按照零散工程打包竞价的相关规定指导实施部门并参与招标活动、社区建设工程由镇社区管理条线指导实施部门并参与招标活动、公墓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由镇社会事业局民政条线指导实施部门并参与招标活动。建设工程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特殊情形下的“小急散”工程,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可后,可采用邀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5.合同签订: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实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报送采购办、财政局、开发区建设局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同时申请开工。
项目实施部门对采购需求、投标条件、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目录内货物(家具用具、制服预算30万元(含)),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预算20万元(家具用具、制服预算3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报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10万元以下5000元(含)以上的货物,采用“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比价采购,网上商城名录以外的货物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政策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5000元以下的货物采购,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镇分管领导审批,报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实施部门参照“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比价采购。
申报单位填写《采购计划申报单》申报,按程序报批后,提交采购办按程序采购,主要以网上商城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含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 服务类采购: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机构代理采购;30万元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采购,报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5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政策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编标、勘察、测绘、检测、监理、审计、设计等)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在开发区入围企业名录中选择服务单位,订立服务框架协议,按年度统一结算;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方式采购;设计类采购须根据工程规模和取费标准合理定价,按采购程序申报采购并订立单项合同。
项目实施部门填写《采购计划申报表》,按程序报批后,提供相关材料,由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
项目实施部门对采购需求、投标条件、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
(三)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视项目的类别、预算金额大小、资金性质等,明确责任主体,确定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质疑、投诉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采购单位和采购办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办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办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办未作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投诉。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三次不良记录的单位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未按照低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存在行贿行为的;
(十)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十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十二)恶意过高或过低报价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等围标行为的;
(十三)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以及隐瞒在建工程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四)擅自施工应招标而未招标工程或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工程的;
(十五)除不可抗力情况外,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
(十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十七)不遵守招投标纪律,恶意投诉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的;
(十八)中标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签订合同、合同备案的;
(十九)施工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及时送审的;
(二十)其他不守诚信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镇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靖江市相关文件要求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