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6132227/2019-016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9-09-25 |
| 文号 | 澄靖办〔2019〕87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渔业三七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综合运用各类诉与非诉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靖江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靖政法〔2019〕55号)文件精神,办事处下发《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
2019年8月26日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纠纷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靖江市委政法委《靖江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积极拓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途径,突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强化多方参与、联调联动,整合各种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职能和资源,构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努力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断提升纠纷非诉讼化解工作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度。
二、主要目标
弘扬“东线第一帆”精神,围绕在全市有位置的目标,高起点规划、高要求落实、高标准推进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非诉多元化解纠纷优势,构建覆盖办事处、村(社区)、组三级,聚合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资源力量的“三纵四横”工作网络,整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职能,建立全面覆盖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四大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合理配置纠纷非诉讼化解资源,强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联调联动,丰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点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的要求,依托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村(社区)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作为非讼诉纠纷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整合司法、综治、信访各项非诉讼纠纷化解职能,根据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受理范围,并进行分流、指派、化解,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
(一)平台建设
实体平台:
1.办事处非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在办事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置引导分流、受理登记、调解处置、协调督办等四个岗位。非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图、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人员信息上墙,主要受理、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纠纷化解情况;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村(社区)级平台上报情况,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激化,并及时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
2.村(社区)级非诉讼服务中心,依托各村(社区)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设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社区)民间纠纷,结合网格化管理,定期对本村(社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处置。针对本村(社区)多发、易发纠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与宣传。
网络平台:
依托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和社会治理网络,以12348江苏法网为载体,融合法润民生群、微信调解群、调解小助手、微信公众号等多个线上渠道,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案件网上受理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办理非诉讼纠纷化解事项。
热线平台:
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立非诉讼纠纷专席,实行群众热线求助、专员接案。根据受理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性程度,通过分流中心网络系统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建立纠纷案件接案建档、咨询告知、分流指导、办理工单等制度,确保群众纠纷化解诉求接诉即办。
(二)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坚持统一接案,整合各类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对单位、个人申请调解或者人民法院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续,确保所有案件应立尽立。
2.研判分流程序
突出精准研判,根据案件主体、性质、诉求,分析明确案件类型、管理层级、主管部门。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项目清单,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案件分流。根据当事人所选途径,平台能够直接办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办理的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协调帮助当事人前往办理。
3.调解前置程序
对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平台委派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引导其另行提起诉讼。
4.动态调整程序
根据纠纷化解具体情况,分析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最佳非诉讼化解方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的指导和帮助。终结所有非诉讼化解程序之前,应当经过协调督办岗的综合研判,方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三)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预防排查化解机制
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社区)每周,办事处、行业专业每半月的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预判准。
2.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制度
根据群众纠纷化解服务需求,围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基本项目清单,对办事涉及的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层级、办理主体、条件流程、证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统一规范,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服务清单,准确告知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程序,阐明非诉讼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非诉讼方式和调解结果。对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的纠纷化解途径。
4.机构人员名册制度
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类别,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健全调解员选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专业素养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同时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充实人员名册,便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机构、组织或人员化解纠纷。
5.纠纷多元化解程序衔接制度
坚持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6.纠纷综合调处的联动补强机制
强化纠纷化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对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纠纷化解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确保诉调、公调、检调、访调等对接机制高效运转。
7.纠纷案件分层化解机制
办事处平台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纠纷,村级以下平台重点化解简易纠纷。进一步细化村(社区)网格单元,明确网格责任主体,健全和完善网格内纠纷信息采集、报送、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层网格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各单元的实时沟通和信息共享,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时效性,实现简易纠纷边发现、边化解,纠纷信息苗头处置在早、处置在小、不扩大、不上交。
8.司法确认程序制度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矛盾纠纷预警研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非诉讼纠纷化解各平台和组织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实施步骤
(一)办事处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市《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分步实施。
(二)制定完善办事处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根据市《实施方案》,结合办事处实情,突出重点,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强、时序进度明确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三)成立非诉讼服务中心。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心并挂牌,中心主任由司法所长担任,明确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工作流程等。
(四)为非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辟专区作为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办公场所,并设置醒目服务标志,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人员等内容。
(五)建立完善非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定期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对接、分析研判、会商会办、信息共享、考核评价等系列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工作宣传周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双微”等媒介,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行办事处、村两级联动,采取多种有效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特别是要重视发挥12348法律服务队、“一村(社区)一顾问”以及“法润民生微信群”等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非诉讼服务的七种形式及服务优势,让利用非诉讼方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习惯。
(七)组织开展非诉讼服务专题业务培训工作。聘请熟悉非诉讼服务的专业实务人员,重点对非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业务属性、业务范围、业务流程等专业知识,便于为群众提供精准周到、及时高效的服务。
(八)实体化运作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健全制度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进行实体化运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构建非诉讼纠纷多元化解综合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办事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法委员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司法、派出所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具体负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在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通过非诉讼化解机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引导群众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通过扩大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队伍建设
加强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善于做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充实进队伍。加大非诉讼纠纷化解业务指导,组织开展非诉讼纠纷化解队伍定期培训,通过集中辅导、案例评析、旁听陪审、网络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经费保障
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保障力度,将线上平台开发维护、线下平台运行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推动将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的指标体系。对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对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不力、贻误处置时机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严肃问责,不断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