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8628/2019-015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马桥镇 | 发文日期 | 2019-08-06 |
| 文号 | 时效 |
马桥镇"12345"政府服务热线问答清单
问: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1.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和两寸照片一张到镇人社所办理;2.非本地户籍人员,由所在用人单位携带《非本地户籍办理就业创业证信息采集表》(单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两寸照片一张至镇人社所办理;3.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到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办理。
问: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问:领取失业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1.失业人员失业前由所在单位将个人档案移交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备案;2.失业人员参加市就管中心组织的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班;3. 失业人员携带个人人事档案至镇人社所办理失业登记。
问:如何办理就业困难对象认定手续?
答:1.就业困难对象共有6类:(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2)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简称4045人员)以上的失业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特困职工家庭成员;(5)毕业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7)连续失业1年以上;(8)持《残疾证》的残疾人;(9)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10)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2.办理流程:(1)申报对象携带《就业创业证》、户口簿原件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到居住所在镇人社所填写《靖江市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表》;(2)申报对象经村(社区)人社站公示三天;(3)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人社所审核材料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认定。
问:如何申领个人社保补贴?
答:应同时具备三方面条件:1.本人主动在村(社区)人社站申报灵活就业;2.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3.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对象:1.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4045”失业人员;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4045”失业人员;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4045”失业人员;4. 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5. 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6. 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登记失业的企业转岗安置职工;
办理程序:本人携带《就业创业证》、就业技能培训证、身份证、农业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卡资料查询、档案托管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镇人社所进行申请,并填写《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类别申请表》《就业援助告知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由镇人社所负责上报,经镇人社所审核后报送市局人力资源就管中心。
申请时间:以当年人社局下发文件为准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年人社局文件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问:如何申请办理富民创业贷款?
答:申请人携带《就业创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至企业注册所在地人社所填写《富民创业贷款前期审查表》一式四份,加盖人社所公章后,交至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新大楼)一楼8号窗口审核贷款次数和贴息比例。借款人后凭身份证、《富民创业贷款前期审查表》至承办银行办理贷款。
问:如何参加免费创业技能培训?
答:自愿参加免费创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居住所在地村(社区)人社站登记报名(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发证的和当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人员不能再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
问: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加。
初次参保的一般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人社站填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村(社区)人社站初审,并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镇人社所复核,需补缴的出具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持缴费通知单、身份证到就近的农村商业银行缴纳参保费用。续缴费的一般人员可直接持身份证到农村商业银行网点或村(社区)人社站小型终端机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续费,如变更缴费档次的则需主动申报变档成功后再续缴费。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缴费时间有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年最低标准为300元,年最高标准为6000元。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以上级有关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新参保和续缴费人员应于当年缴纳当年度的保费。
问: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年度缴费如何补贴?
答:政府补贴标准具体为:参保人员年缴纳300—499元,补贴40元;年缴纳500—799元,补贴60元;年缴纳800—999元,补贴80元;年缴纳1000—1199元,补贴100元;年缴纳1200—1499元,补贴120元;年缴纳1500—6000元,补贴150元。补缴年度不补贴。
问: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有何规定?
答: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的年度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另外,每年按时缴费并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月增发金额低于8元的按8元计发)。
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问:基础养老金申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1月1日),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可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范围和实施对象是哪些?
答:2013年12月1日以后新发生征用土地且征地前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计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
保障基准日为2013年12月1日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
问:房屋拆迁后能否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答:房屋拆迁是对居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迁,并按照我市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对房屋所有人进行的补偿。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已经房屋拆迁,而没有项目征地,是不能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是怎样划分的?
答:被征地农民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2.第二年龄段为男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3.第三年龄段为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
问:部分征地时如何产生、确认保障人员名单?
答:部分征地时,根据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的原则,在所在镇指导下,在村民委员会主导下,召集被征收地块相关农户代表开会讨论,依据相关农户每户被征收地块面积与该批次征地总面积所占比例,结合总安置人数结构,产生相关农户应安置人数;被征收地块涉及到的承包户中谁先安置,由该承包户按规定提出名单。
被征收地块的农户地少人多,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指标少而实际需安置人数多的,先按指标数上报应安置人员名单;该家庭在安置指标数之外,要求进保的人员,可在该家庭办理保障手续时,照顾参照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办法,自行承担指标数之外其余人员的参保费用。参保缴费手续可一并办理。
被征收地块的农户地多人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后有剩余安置名额的,或村民小组内农户承包地块四址不明确无法确定征用土地上具体承包户的,在镇、村主导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共同商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的办法。
被征地农民名单由所在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部门核定的人数、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产生的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间本组成员有异议的,所在镇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有关政策核查确认。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经村民委员会、所在镇审核,市委农工办审核盖章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障?
答:1.第一年龄段人员,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第二年龄段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到达60周岁时,同时享受本市基础养老金,并一次性结清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已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年龄段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补助金,将其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如何确定的?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是按照征地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得来的。如需调整由市政府确定。市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问: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可以分配?
答:1.己经按靖政办发[2006]45号文件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原规定执行,以后再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充抵本组全员安置和置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承担的保障资金缺口,仍有结余的,可将多余部分资金返还原被征地村组。
2.没有按靖政办发[2006]45号文件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征地所得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涉及征收农用地的,将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30%的农用地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农村集体资产利用的相关程序进行管理。
问: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是否可一次性前补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折算?缴费标准是多少?资金从哪里来?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可一次性前补折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折算年限。按其实际办理参保时间和资金额,一次性前补(折算)不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实际折算后的参保起始时间不早于16周岁(上学、应征入伍以及判刑等相应时间除外);2.缴费标准。以实际办理参保手续时,省市公布的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3.资金来源。一次性折算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所需资金,先由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支付,个人分账户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个人筹资缴纳。没有条件筹资缴纳的,按其实际资金额按实折算缴费年限。前补折算缴费后个人分账户仍有资金积余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
问:申请低保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8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金要扣除家庭收入后采用补差法发放。
问:申请低保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和各种收入证明、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异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异证明)
问:申请低保流程?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再进行审核,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将合格的材料报送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审批,并张榜公示,审批通过的将打卡发放。
问:申请单人保政策条件?
答: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大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至2倍之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可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1.大重病患者指: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2.残疾人指: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流程:1.申请。由大重病患者、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大重病患者、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与公示。按照“逢进必核”的原则,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及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行业评估、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3.审批。市民政局经材料审查和按照规定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残疾人单独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后,保障金按季度发放。大重病患者、残疾人的保障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大重病患者本人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5.定期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大重病患者、残疾人和及家庭纳入动态管理制度,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问:申请(农村/城市)特困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本市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问: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答:1. 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2. 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3.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问: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
答: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肢体和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问: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1.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2. 户口簿原件、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1张;3. 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张;4. 低保证(限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张;5. 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张;6. 本人(及被委托人)书面诚信承诺书原件;7. 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问:残疾证如何办理?
答:残疾人评定采用的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市残联、卫健委、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靖江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靖江市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规程》(靖残〔2018〕43号)从制度上规范了残疾评定的流程和评定过程中各项要求。
办理的程序如下:1.携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园区、办事处)残联填申请表,通过初审,领取《残疾评定通知单》;(相关材料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张申请人近期二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病历、既往病史资料、住院小结等,残疾医疗诊断证明);2.参加集中评定(由评定医生认定是否符合现行残疾标准,并给出残疾类别、等级的判定);
3.对拟发放残疾人证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市残联对拟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申请人进行市级媒体、网络公示;4.发放,市残联发放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5.领取,评定结束2个月后,申请人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问: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答:根据《市残联关于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通知》(靖残〔2017〕60号),具有本镇户籍,参加靖江市基本医保,符合手术指征(视力0.3及以下)的贫困白内障患者(包括低保、五保和贫困户)开具眼科医院门诊病历,向镇残联提出申请。镇残联对其家庭贫困情况进行审核,如符合贫困条件,填写《靖江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请审批表》、《靖江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登记表》,并转介至市残联康复部。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有:1. 本人申请,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有二代残疾人证请提供复印件;3. 申请人有效医保参保证件复印件;4. 贫困证明,由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相关职能科室出具贫困依据,申请人如果是低保户或五保户,则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5. 眼科医院门诊病历,内容包括眼部病症,具体矫正视力度数;6. 近期照片2张(粘贴在《审批表》、《登记表》两张表格上面)。
问: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答:根据市残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靖江市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靖残[2017]111号)。
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具有本镇户籍;持二代残疾人证,且为精神类残疾人;已参加靖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五保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精神病患者家庭。
救助对象的医疗条件:必须针对精神病治疗,精神残疾人其他疾病治疗除外;必须在靖江市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一个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获得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救助的患者除外。
救助流程: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镇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经村(社区)、各镇残联和同级科室(审核救助对象的贫困条件)初审;市残联对上报的救助对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1.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2.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和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3.《靖江市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4.低保、五保证明或经镇人民政府相关科室认定的贫困证明;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资料(包括住院时间证明);6.《靖江市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7.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如果享受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则提供相关资料。
问: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
答:根据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靖江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靖残〔2014〕69号)。
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适用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靖江市户籍;2.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类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3.已参加靖江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4.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经部门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按照户籍人口的1‰比例测算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精神残疾人数;5.经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确定符合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药品范围;6.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7.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对象,在住院期间不享受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
申报程序:1.由监护人向户籍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先行对其情况进行审核,如符合贫困条件,则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2.户籍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审核申请对象的条件,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对象的贫困情况,如符合贫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对象发放《靖江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3.由监护人填写《靖江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由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核对填写内容准确性,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项目管理,如尚未纳入,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登记,纳入管理,并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靖城街道区域的在靖江市人民医院防保科(靖江市人民医院门诊四楼)办理登记查询工作;5.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人持第二代精神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确定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药品范围,并出具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6.凡符合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药品范围的对象,经市残联审核通过后,由市残联将情况反馈给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7.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根据市残联审批反馈情况,发放《江苏省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与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对象的监护人签订服药协议,服药协议应明确监护人责任、义务,保证受助精神残疾人按医嘱服药,避免救助药品丢失或他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2.申请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申请人有效医保参保证件原件、复印件;4.申请人如果是低保户或五保户,则提供相应的证件原件、复印件;5.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内容包括精神病情、是否需要服药、精神病用药范围;8.慢性病证件原件、复印件;9.《靖江市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问:辅具适配及无障碍环境改造
答:根据《市残联关于做好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本镇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并有相应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自愿接受“辅具进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的残疾人,到村(居)社区申请,填写《靖江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调查表》,并附有残疾人证复印件。包括各类型常用辅助器具、家庭无障碍改造、假肢及矫形器装配、助听器。已申领过的残疾人应满足3年内不同类型的辅助器具适配原则上不超过2件(套)。
问:目前,马桥镇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翻建?
答:全镇共划分为可建区、城镇建成区、禁建区三个区域,其中禁建区的农村房屋不得翻建。其他区域内农村房屋翻建须符合《靖江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靖政发【2016】16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问:可建区、城镇建成区内农村房屋翻建程序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明材料,村委会附议后报送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问:某某道路出现道路破损现象。
答:属于大型市政道路的,联系镇建设科,电话为84583388;属于小型道路的,联系所在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