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68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减灾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9-16 |
文号 | 靖政办发〔2020〕70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我市城乡居民丧葬负担, 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具有靖江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700元/具(含遗体常规消毒费、化妆费);
(二)3天内(含3天)的殡仪馆遗体存放费(含冷柜冷藏)100元/具/天;
(三)普通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
(四)殡仪馆骨灰寄存费;
(五)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等八类人员(以下简称“八类人员”)免除普通殡仪专用车本市境内遗体接运费(不超过300元/具,八类人员包括:1.城乡居民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城市“三无”人员;4.享受抚恤的残疾军人;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在乡复员军人,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以上项目按实际发生进行免除,丧事承办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免除条件
丧事承办人须将骨灰安葬(放)进经本市民政局审批的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或者实行江葬等生态葬方式处置骨灰,私自将遗体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散葬或者墓穴超标准的,不得享受惠民殡葬政策。
四、办理程序
普惠型惠民殡葬采用先付费后享受的原则,即丧事承办人在市殡仪馆先行支付相关殡葬费用,然后凭相关材料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申请结算。
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户籍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逝者为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向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逝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逝者为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骨灰安葬(放)证明;4.火化证明;5.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6.八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经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审核、市殡仪馆复核、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实拨付经费至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拨付至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经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打卡发放给丧事承办人。
五、经费保障
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做好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惠民政策;要对减免对象认真进行审核,如实结算各项减免费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杜绝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乱埋乱葬现象的发生,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市民政局要指导各地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殡葬执法,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足额、及时划拨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退役军人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制定。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实施适度普惠性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靖政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