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20-0125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7-06
文号 靖政办发〔2020〕39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6 15:2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要求

冶金起重机是指用于金属冶炼、轧制和热加工过程的吊运熔融金属的专用起重机,一般适用于-10℃到+50℃的环境温度,主要包括平炉加料桥式、地面加料、料箱、脱锭、整模、揭盖、夹钳、板坯翻转、锻造、加热炉装取料等类型的起重机。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冶金起重机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冶金起重机呈快速增长趋势,冶金起重机安全隐患逐年增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冶金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从严管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冶金起重机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1.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冶炼企业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现场环境以及吊运物品的需求,购置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冶金起重机。冶金起重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冶金起重机不得投入使用。

2.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冶金起重机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泰州分院靖江所共同负责。市应急局对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的冶金起重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冶金起重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省特检院泰州分院靖江所负责冶金起重机的检验检测,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冶金起重机开展定期检验,对额定起重量小于3吨的冶金起重机开展委托检验。

3.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依法依规落实冶金起重机安全监管职责,组建专班并迅速开展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摸底调查、规范管理、隐患整改和违规查处等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持续抓好辖区冶金起重机隐患排查整治。

三、进一步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实效

1. 建立基础管理机制。制定冶金(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使用技术要求及检验规范,指导企业建立冶金起重机设备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和定期报检管理制度。

2.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监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发生安全事故潜在隐患的,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隐患排除措施;发现问题的,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全程做好记录。

3.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特安委作用,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江苏特检院泰州分院靖江所参加,定期通报冶金起重机安全监管和检验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冶金起重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协调配合、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定期交流等举措,及时互通冶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置涉及冶金起重机安全投诉举报线索,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增强执法监管震慑力。要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加强重要信息收集整理和及时上报。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强冶金起重机监管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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