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6-08 |
文号 | 靖政办发〔2020〕33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靖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靖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江苏方案》)和《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泰州方案》),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泰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泰州市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其他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全面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部、省和泰州市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由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前的权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等事务工作。对应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省政府、泰州市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发布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根据清单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再对我市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内容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参照部、省、泰州市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调查,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前的权籍调查和数据建库等事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依据《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参照部、省、泰州市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调查,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参照部、省、泰州市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调查,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参照部、省、泰州市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部、省、泰州市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调查,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省、泰州市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办法》《江苏方案》和《泰州方案》,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根据《办法》和《江苏方案》要求,我市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市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1.根据省、泰州市总体工作方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报泰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印发。
2.根据我市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技术单位,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二)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
1.配合部、省、泰州市开展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长江等大江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泰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统筹配合。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我市自然资源确权工作的业务指导,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支持部、省、泰州市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并根据调查工作进度适时拨付,切实保障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宣传培训。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靖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
类型 | 年度 | 实施名称 | 级别 | 责任主体 |
保 护 地 | 2020 | 长江蟛蜞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2021 | 江心洲重要湿地 | 县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2022 | 夏仕港清水通道维护区 | 县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河 流 湖 泊 | 2020 | 长江 | 流域性 | 配合自然资源部确权 |
夹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上六圩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横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2021 | 靖泰界河 | 跨县重要 | 靖江市境内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下六圩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十圩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安宁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2022 | 罗家桥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夏仕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 ||
焦港 | 区域性 | 沿线各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