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4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4-13 |
文号 | 靖政办发〔2020〕34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靖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靖江市紧扣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契机,紧紧围绕“健康长江靖江行动”实施要求,按照“全面覆盖、查源溯本、建章立制、长效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有口皆查、有水必测、有口必溯”的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144号)和《泰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泰政办传发〔2020〕24号)相关要求,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全市724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原则对溯源的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结合“健康长江泰州行动”大数据平台,建立排污口分类整治电子档案,设立带有二维码的排污口标识牌,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主体、分工协作。沿江各属地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市河长办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负责督促镇级河长抓好工作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整治进度,并进行验收,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市住建部门统筹负责雨洪径流排污口,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市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等,市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农村排污口。
(二)明确标准、分类整治。
1.根据排污口与长江或其支流的径流关系,对排污口进行分级并确定整治标准:一级排污口(直接入江排污口)严格控制,长江干流不设置排污口(电厂温排水口除外)。二级排污口(排入一级支流)分类控制,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其他类型排污口排放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他类型排污口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流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Ⅴ类标准。三级排污口(排入其他河流)综合控制,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其他类型排污口排入的河流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Ⅴ类标准。
2.以我市39条通江河流为切入点,将每条通江河流沿线排污口、入河支流及沿线排污口串联起来,系统制定“一河一方案,一口一措施”,结合长江干流沿线排污口整治,形成“1+39”细化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排污口的合法性、排入水体环境质量、日常管理要求,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
三、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
职能部门:生态环境局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长江干流设置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污口和混合污水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将排污口移建至内河,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4)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2)工业企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厂区内未实现雨污分流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
3.规范类
所有工业企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混合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清下水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职能部门:生态环境局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2)长江干流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将排污口移建至内河,同时完善相关手续。
(3)以逃避监管方式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工业、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各地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及时维护管道流通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4)城镇污水处理厂应编制排放提标改造计划,在入河前建设生态湿地或者深度处理工程,入河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指标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减少污染排放。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农业农村排污口。
职能部门:农业农村局
1.取缔类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和乡村生活混合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报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长江干流设置的水产养殖排污口、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和乡村生活混合排污口,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和混合排污口,由住建部门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原则上就近纳入相应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分类收集、集中分类处理,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其他农业农村排污口所排入的水体不能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或者是劣Ⅴ类水体的,应编制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整体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限期整改,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3.规范类
所有农业农村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乡村生活集中排污口和乡村生活混合排污口(水利部入河排污口普查标准:日废水排放量30t或者年废水排放量5000t)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雨洪径流排污口。
职能部门:住建局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在保证防洪泄涝、城市安全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应开展溯源调查,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方案应包含城市面源成因分析、任务目标、工作内容、职能部门分工、时限要求等。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所有雨洪径流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制定雨洪径流排污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五)溪流、沟渠、河港等。
职能部门:水利局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溪流、沟渠、河港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通江河流,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3)非水环境功能区内,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通江河流,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4)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或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二级支流(汇入通江河流的河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规范类
所有溪流、沟渠、河港等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所有通江河流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六)港口码头排污口。
职能部门(单位):交通运输局、江阴—靖江工业园区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交通运输部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交通运输部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责令整改,封堵排污口,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港口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
(七)其他排污口。
其他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3月31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靖江市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计划。4月30日前,形成724个排污口具体整治措施和39条入江河流细化整治方案。
(二)整改实施(5月1日—10月31日):沿江各地,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合作,按要求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
(三)整改验收(定期分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分批对完成整改的排污口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委生态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委生态办、市河长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效能办,以及沿江各相关属地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统筹推进各地排污口整治工作,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专业支撑。市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选定专业机构,为我市724个排污口整治措施方案和入江河流“1+39”细化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排污口水质取样监测,以及整改验收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做好信息报送。要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的宣传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推送。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谨规范推进整治工作。工作中发现履职不力、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