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21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2-28 |
文号 | 靖政办发〔2020〕6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泰州市惠农十条意见的通知
靖政办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恢复正常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确保“菜篮子”产品供应,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的意见》(泰政发〔2020〕10号)(简称泰“惠农十条”)(见附件1)。现就做好政策贯彻落实通知如下。
一、明确牵头单位。参照泰“惠农十条”明确的责任单位,结合我市实际,现逐条明确牵头责任单位(见附件2)。各牵头责任单位要落实牵头抓总责任,积极联系相关单位,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多种渠道,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将扶持政策的精神及时告知相关农业经营主体;要深入开展政策解读,确保农业经营主体吃透政策、用足政策。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做好上下沟通,积极与泰州市相关部门对接,迅速掌握每条政策的实施细则。要及时与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联系,摸清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实现政策与需求有效对应。同时,建立政策落实情况调度制度,各牵头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沈涛;联系电话:84894922;传真号码:84814875)
附件:1.《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疫情渡难关保供应的意见》(泰政发〔2020〕6号)
2.落实泰“惠农十条”牵头单位分工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落实泰“惠农十条”牵头单位分工
1.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支持。(牵头单位:人行靖江支行)
2.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行靖江支行)
3.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实施种养业经营主体临时委托代管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6.支持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7.保障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8.支持农产品电商销售。(牵头单位:市供销总社)
9.加强疫情防控指导。(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大防护、消毒用品支持。(责任单位:各属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