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19-01085 主题分类 法制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4-24
文号 靖政办发〔2019〕27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15:2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法制审核队伍建设,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为抓手,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全面建立,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审核的人员基本配备。

2020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数量基本达到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国家标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比例大幅度提升,符合国家、省和泰州市考核要求,初步建成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队伍。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设置。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设置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不得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重合设置。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配置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确有困难的,经市司法局同意后,可以聘用律师或法律专家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全市法制审核人员和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组织全市法制审核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选派法制审核骨干力量至重点院校进行全面的法律素质提升培训,不断优化法制审核人员的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三)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人员跟班学习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选派有潜力的人员至市司法局跟班学习政府法制工作,通过“传帮带”等方式,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培养法制审核骨干,以提高全市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表现优异的,可以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四)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人员激励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奖励、激励制度,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评先评优的条件。对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转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对在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执法案卷评查)中成绩优异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可以优先推荐市政府表彰。

(五)制定严格考核考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评指标体系。对因未明确专门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重合设置、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达不到国家标准、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导致我市在上级考核中失分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绩效考评办法处理。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领导。分管法制审核机构的负责人具体抓实施方案的落实,研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推进法制审核队伍建设。

(二)配强工作力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配置,优先把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三)明确审核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将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四)强化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将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做好方案推进的指导协调工作,并会同市委编办等部门共同做好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