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7529/2018-005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01-22 |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7〕6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治理公路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以及省、市治理公路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相关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公路通行保障能力,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公路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决策部署,树立“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手段,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非法改装车辆100%整治到位,车辆运输车100%符合标准,重点货物装载源头100%实施监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要交通节点超限检测站实现100%覆盖,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率达到100%,对抄告的本市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2%。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货车源头监管。
1. 加强货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证发放管理及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五项制度。组织开展货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公安局、农委)
2. 加强货车维修、改装环节监管。全面掌握货车维修、改装企业分布和日常作业情况,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限值标准改造汽车。定期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3. 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一经发现及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报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4. 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排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港口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开展对货物装载源头的全面排查,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排查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公布,并报送上一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委)
5. 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主体责任。按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督促重点货源单位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货车、驾驶人进出登记、称重放行、责任追究和统计等制度。禁止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营运货运车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装载承运货物。货物装载源头自觉接受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6. 实施货物装载源头巡查派驻制度。实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制度。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港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所分别负责巡查辖区内的工矿企业、重点货运站场、港口、码头。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7. 严格实行货物装载源头责任倒查制。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部门依据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对车辆、运输企业、货运源头、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人实施责任倒查和处罚,处理结果每月定期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
(三)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8.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统一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标准。按照交公路发〔2016〕124号文件要求,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我市公路超限检测站未建成之前,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确定临时联合执法场所及卸驳载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快选址设立我市固定治超检测站点,以便于我市治超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专项行动期间规范治超执法流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易碎品、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沥青等不宜现场卸驳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驳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9. 完善道路监控网络。道路监控设施与路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设施,完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路面监控系统,科学布设道路监控网络。对国省干线公路重要交通节点全面实施监控。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改委)
10. 实施超限超载非现场处罚。开展公路运输车辆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设备和检定方法研究,强化在用汽车衡检定。研究制定货车超限超载执法非现场处罚办法,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充分利用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及收费站计重数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实施非现场处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11.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驳载并处罚、记分外,执法机关应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等信息及时抄告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实施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向抄告单位反馈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四)提升道路运输科技监管水平。
12. 强化货车装载、运行信息采集。研究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限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运输。探索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装载数据实时管理,实现对车辆(号牌、限载标准)、驾驶人、货物品种、装载重量、起运地、送到地等相关信息电子化管理,对超过标准出场出站的货运车辆予以报警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
13. 建立治理超限超载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建设全市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交换等途径,建立货车车型参数共享机制、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共享利用机制,经信委负责维护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型参数、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等信息和治理超限超载相关信用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车辆注册及定期审验、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处罚、记分等信息;农委负责维护拖拉机运输机组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护车辆称重检测信息、违法超限运输处罚、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运行轨迹和违法行为处罚等信息;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超限超载涉及的车辆生产、改装、维修、销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公安局、农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五)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
14. 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依托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建立非法生产、改装车辆企业,以及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场站、工矿企业“黑名单”。在路面检查及源头巡查时,运用信息平台实现“黑名单”自动报警提示,在收费站入口实现“黑名单”车辆自动报警。对存在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在定期审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5.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全面实施超限运输许可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双公示”制度,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建立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和数据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省公共信息系统和“诚信江苏”网站。实施超限超载违法失信信息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法院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认,对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采取贷款限制、出行限制、大件运输许可限制、货物运输营业资格申请限制等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保险协会)
(六)严格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
16. 强化目标考核。研究制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定期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成效明显、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取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个人考核先进和优秀等次评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效能办)
17. 严格责任倒查。贯彻执行《泰州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追究未有效履行管理或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发现严重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为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重大事故的,严格排查车辆生产、销售、维修、装载、行驶等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公路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市经信、市场监管、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和车辆运输车三项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限超载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研究,科学合理核定超限超载执法经费,将超限超载站点建设及运行经费、人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社会服务。切实增强交通运输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物流业“增效降本”。完善衔接顺畅的基础网络,优化运输结构,推广多式联运,构建集约高效的服务平台,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箱式化运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全面清理货运领域不合理涉企收费,研究完善通行费计重收费政策,合理降低合法装载费用,加大违法超限超载成本。出台超限超载卸驳载收费标准,规范卸驳载收费行为,避免重罚轻卸、只罚不卸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流程,推进实施网上联合审批,缩短许可办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四)严格规范执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五不准”、“十项禁令”等工作纪律,严格统一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全面实施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公示。要加强治超站点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防止造成拥堵。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加大明察暗访检查频率,严肃处理不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治理超限超载相关政策。在收费站、治超站、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港口、码头等场所,张贴、发放治理超限超载相关宣传材料,组织召开企业、业主、车主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为深入推进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报送。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密切关注本部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编印上月工作简报。联系电话:84889369,电子邮箱:jjszcb2016@163.com。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靖政办发〔2017〕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