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18-006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8-11-13
文号 靖政办发〔2018〕101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16:5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的提标扩面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房阶梯式保障要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范畴,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经适房和公租房保障范畴,现调整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一)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6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进城农民申请时需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且农村无宅基地或安置房,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法。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实行逐级申请、两次公示、部门联合会审和轮候制度。

(三)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1.实物安置方式: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点为城北裕安苑地块,户型两室一厅,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销售成本基价为2991元/平方米。

2.货币补贴方式: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先购房后补贴、不购房不补贴的原则,每户补贴额不超过7.2万元。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

1.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进城农民申请时需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且农村无宅基地或安置房,人均月收入18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租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1元计发;

2.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三、公租房保障

按照“统筹实施,差别化收取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市区常住城镇户口连续3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60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自大中专院校毕业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在市区无私有产权房和未租住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的职工;

3.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在市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2年、并由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进城农民需在农村无宅基地或安置房,在市区无私有产权房和未租住公房,家庭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的人员。

(二)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本年度公租房安置地点为城北裕安苑地块,户型两室一厅,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3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租金按照0.66元/平方米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800元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2.6元/平方米收取;

3.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4.6元/平方米收取;

4.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4.6元/平方米收取。

四、申请受理方式

各类住房保障申请实行常态受理,集中分配。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各类申请对象中,单身未婚男士需年满22周岁、单身未婚女士需年满20周岁、离婚家庭离异需满2年方可申请;

(二)申请经适房保障和廉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房产转让行为的视同有房产,产权转移前的房屋登记面积计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因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救治的房屋产权转移除外);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需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四)住房保障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五)每户申请家庭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保障形式;

(六)保障家庭获得保障资格后弃购或弃租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拥有中高档汽车(取得价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不得申请本年度住房保障;

(八)公租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城区低保、特困职工、残疾人无房家庭。

本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政办发〔2018〕10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