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18-005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8-28
文号 靖政办发〔2017〕103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8 14:5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维护财经秩序,促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保障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理财、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高效节约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财政改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低单位运行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财经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为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单位仍存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自觉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

二、明确责任主体,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1.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起权责明确、传导顺畅、问责有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2.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格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促进管理。各单位要真实、准确、规范地编制部门决算,强化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支出绩效。及时、完整、细化地公开单位预决算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性。建立并落实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制度。

3.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5.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单位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明确单位财务、内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明晰各方在资金分配、使用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

6.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要建立稽核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总账、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轮岗制度。单位不得任用非正式在编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7.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8.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审核和财务审批,坚持先审核后审批原则,严格实行经办人签字、主办会计审核、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流程。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增加复审程序,加大内部财务审核力度。大宗支出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要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9.加强会计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法定账册,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账簿,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的财务收支核算。

10.单位应当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梳理,并研究制订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措施。

11.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制度。

四、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推行单位财务公开

12.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单位应当严格人员编制政策,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进一步推进项目的归并和整合,不得设置与本部门法定职责无关的项目。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3.真实、准确、规范部门决算。切实履行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与账务数据一致。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决算批复数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并将批复文件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14.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作为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及后续工作。坚持预决算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部门和涉密信息外,所有单位应当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收支预算、决算,同时公开“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

15.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单位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单位应逐步将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行为

16.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17.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经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积极组织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及时清理确认单位非税收入。同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取消、停征、降低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

18.单位的非税收入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严禁违规将收入转移到单位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账户使用。非税收入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年非税收入预算因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相关操作流程办理。

19.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六、规范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

21.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科目分类使用资金。

2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23.规范账户管理。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除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党团工会食堂、经发改委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存款等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其他账户。

24.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25.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白条入账。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6.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借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擅自发放各种津贴、补助、奖金、实物。

27.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制度。单位应当编制明细的年度会议计划,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纪律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8.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经费使用制度。培训计划经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标准和各项纪律规定。培训费报销必须一事一结。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9.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纪律规定和开支标准,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0.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不得同城相互吃请,不得在接待费中报销应由被接待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1.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严格执行外宾接待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我方陪同人员人数规定。陪同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执行。

32.对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切实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纪律和开支标准。财务部门应当对出访团组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支出。

33.严格实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和预算审批制度。单位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对培训项目和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议确定。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培训,不得组织计划外或盈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严格执行短期因公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单位不得重复列支。

34.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对于保留车辆,单位应当从严控制车辆更新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35.加强对党团员活动费、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费用的管理,不得列支与这些活动无关的费用。

36.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规范编制,合理编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做到无预算不申报,无申报不采购。单位应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自行变更采购方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和供应商。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目录的采购项目,除在技术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七、强化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7.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8.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合理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39.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出租、出借资产必须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基层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使用面积在30平米以内,且年租金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市国资办审核批准;使用面积30平米以上,且年租金收入2万元以上的,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报市国资办备案。

40.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内控机制和保值增值机制,加强对外投资风险控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41.单位处置资产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技术部门鉴定,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论定,超过规定权限的提请市国资委专题会议决策。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项批准、评估核准、公开拍卖、结果确认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处置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八、强化问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42.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权责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理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43.对单位财务管理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原则。同时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靖政办发〔2017〕1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