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18-0060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07-31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8〕68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靖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切实巩固“263”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督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努力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
1.巩固治理成果。对已关停拆除的养殖场(户)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对利用财政资金补助建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要督促引导其充分利用已建设施积极做好粪污处理工作,防止粪污处理设施挪作他用。
2.控制养殖总量。根据畜地平衡原则,严格规定和控制饲养量,各地养殖的畜禽总量不得突破该地区的最大载畜总量。全市的畜禽总量不突破26万头,原则上不再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现有养殖场(户)扩建。所有养殖场(户)要做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不得造成养殖污染。
3.扩大监管范围。将各类规模和非规模养殖场(户)纳入环境管理范畴,扩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面。
4.实现资源利用。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社会化服务组织正常开展运行。
二、管理措施
1.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靖江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有关要求,禁(限)养区内严禁新增各类畜禽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数量和规模。凡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应编制畜禽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属地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属地政府负责对批准(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运行进行监管,督促其落实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登记备案表)和没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市畜牧兽医部门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整治乱搭乱建。禁养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牵头,会同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纳入违法建设处理,立即拆除。限养区、适养区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属地政府负责关闭或拆除。对依法拆除(关闭)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不予补偿。对已经实施拆除(关闭)或搬迁的地块,应当恢复原状或复垦为耕地。
3.定期组织检查。各属地每季度组织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已拆除、关停的养殖场(户)是否存在重建复养,生态化治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要重点监控排污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养殖,是否存在偷排漏排超排等问题。各属地要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复养、违法建设的养殖场(户)坚决拆除;对于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由环保局依法查处,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市农委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舆情监控,指导、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对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
4.加强科学指导。市农委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培训,积极引导养殖场转变畜禽养殖方式,改进养殖工艺,提高营养调控技术,从源头上减少畜禽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我市发展、符合健康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艺和养殖模式,切实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配套建设田间调节池,用于存储暂时的畜禽粪污,做好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的无缝对接,并做好田间调节池的日常管护和安全使用。
5.强化督查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全市乡村振兴战略系列考核中,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的工作制度。督查和考核情况由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通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强化问责力度,确保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工作机制
各属地和市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护,重点建立健全“五个一”的长效管理机制。
1.“一本台账”。即养殖场(户)管理台账。各属地要建立养殖场(户)的管理台账,做到一场(户)一档,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和巡查情况,定期更新养殖场(户)养殖量、养殖密度、粪污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掌握。
2.“一张网络”。即监督管理网络。每个养殖场(户)都要明确1名村组干部作为监管责任人,每两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养殖场(户)养殖数量增减、蓄粪池容量情况、粪污处理去向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村监管责任人每月28日前将巡查表上报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养殖场(户)的包保镇领导、包村镇干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各镇畜牧兽医人员也要加强对辖区养殖场(户)的巡查,对超过该户最大饲养量养殖的、粪污处置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处理。巡查情况必须登记在册,做好记录。同时,充分利用投诉电话、网络投诉平台、媒体等载体,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业主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3.“一份交办单”。即巡查发现问题整改交办单。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和问题线索举报查实后,要立即将情况与市“263”办公室进行联动,由市“263”办公室下发“263专项行动工作交办单”至相关属地、部门,各镇要立即督促养殖场(户)按照其主体责任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市环保、农业、国土、城管等部门和各属地要强化分工协作,采取联合监管、专项监管和日常性监管等多种形式,开展统一、集中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畜禽规模养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畜禽污染物的养殖场(户)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一个公示牌”。即养殖场(户)防治监督牌。将养殖场(户)的基本情况、最大饲养量、达标治理要求、监管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养殖场(户)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广大群众对养殖场(户)进行监督。同时,实行畜禽粪污治理承诺制,每个养殖场(户)要向所在镇书面出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承诺书》,养殖场一旦发生养殖污染事故,由养殖场承担相应后果并主动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自行关停拆除。
5.“一个组织”。即社会化服务组织。每个镇至少要成立一个从事畜禽粪污收集、运输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收集中小养殖场(户)产生的自身无法消纳的畜禽粪污。同时在农田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暂存池,储存无法利用的畜禽粪污,在适合施肥的季节再喷施到农田。
四、工作职责
属地政府:作为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养殖的发展,督促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协助环保局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畜禽养殖污染信访纠纷。通过整治仍不能达标或环境信访突出且查证属实的养殖场(户),要限期关停。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户)健全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置台账资料。同时,积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各属地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市农委:负责编制全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明确养殖场限量测算标准,合理确定全市养殖总量、畜种和规模。牵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等,负责畜禽养殖先进技术的培训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泰州市靖江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农委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负责畜禽养殖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环评报告书的审批,依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放畜禽粪污、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污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典型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和震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审核备案,依法查处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畜禽养殖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所需的经费,按规定及时拨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资金。
市城管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