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8205327X/2017-0047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城南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7-09-01 |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7〕99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靖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靖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在建设、养护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规划局、审计局、公安局、环保局、政务办、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相关管(杆)线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路办”)是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
市农路办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按照农村公路相关规定要求,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路管理站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市政府办协调市委农工办和市发改、财政、国土、公安、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镇村、特色小镇、特色田园乡村等建设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充分对接、衔接各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由市农路办报市规划局纳入市规划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 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农路办批准,并由市农路办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及备案。
第八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村道的命名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遵循地方习俗确定,报市民政局(地名办)备案。
第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每年5月30日前,按照本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区域内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农路办,由市农路办汇总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村道应当达到双车道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宜林路段未按照标准实施道路绿化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切实执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第十四条 市农路办负责编制及上报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计划以及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作。
市农路办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符合农村公路建设“三统一、七公开”(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质量监督;公开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日常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报送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季度报表,由市农路办汇总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农路办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每年12月底编制本区域内乡道、村道的下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农路办负责编制每年的县道养护年度计划,并负责汇总全市养护计划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农路办及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按管理权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汇总至市农路办;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市农路办应建立市农村公路应急预案,设立县道管护应急仓库,储备相应应急物资,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应急预案,制定相关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辖区路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农路办及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农路办按省市农村公路管养相关规范要求,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每半年组织一次管养工作考核,考核标准按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1000分制。对考核得分≥800分的单位,拨清半年日常管养资金;600分≤考核得分<800分的单位,扣除半年日常管养经费的20%;得分<600分的单位,扣除半年日常管养经费的50%。
第二十五条 市农路办对管养考核低于800分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如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通过考核,补发被扣除的相应日常管养经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单位,被扣除日常管养经费列入市整体管养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由市农路办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在本年度的年终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主管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根据职责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报告,由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依法处理。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市级筹集、镇级配套、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市农路办及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按照省农村公路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账专存、封闭运行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
(二)农村公路建设(含道路、桥梁、生命防护、绿化等工程)的项目前期手续报批、房屋拆迁、项目建安费以及相关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由市级统筹列支;
(三)农村公路提档升级项目建设市补资金采用差别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按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实际情况分类对待。
对滨江新区办事处、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城南园区(城南办事处)、城北园区、新桥园区等奖补不低于建安费用50%的市补资金;对靖城街道办事处、西来镇、斜桥镇、东兴镇、新桥镇等奖补不低于建安费用80%的市补资金,对孤山镇、季市镇、马桥镇、生祠镇等奖补实行建安费用托底保障;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自行筹集。
第三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
县道日常管养资金由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进行配套,大中修及小修保养费用由市财政全额配套。乡村道日常管养资金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按省补标准1:1进行配套;乡村道大中修以及小修保养项目,由市财政针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配套,对经济基础较好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按工程造价的50%配套,对经济基础一般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按工程造价的80%配套,对经济基础较差的镇采取市财政托底保障的方式配套。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市农路办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申领;市级相关配套资金由市农路办汇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建设及管养计划,按要求向市政府申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项目完工经市级初步验收合格,拨付奖补额度的50%;经省级验收合格项目,第二年度拨付奖补额度的30%,累计拨付80%;缺陷责任期满经复验无重大质量问题项目,第三年度根据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剩余奖补额度;省、市任何一级验收不合格项目,取消以奖代补资格,已拨付资金扣回。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拨付按考核结果执行,日常管养经费通过考核后立即拨付。
小修保养经费按实际农村公路修补工程量申报,修补工程通过验收后按标准申领市补资金;大中修资金拨付方式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方式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上级交通部门补助资金以及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建设,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的任何开支,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违规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市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公路县道网规划的道路,我市也称为市道。
本办法所指乡道,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乡道网规划道路,我市也称为镇道。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通过省级交通部门组织验收的县道网、乡道网规划以外的农村公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07〕13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