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7529/2017-00446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05-26 |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7〕35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制定的《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
水费计收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完成泰州市下达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解缴任务,确保各级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现对我市2017年农业水费计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费计收标准
2017年,我市农业用水价格仍实行每亩7元的综合价格。以靖江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方保护)面积为计费面积,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对测算到户的年度农业水费全面推行“水价、水量(面积)、水费”三公开制度。
二、水费计收方法
农业水费的计收,原则上委托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代收,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措施,确保夏季一次性完成农业水费解缴任务。
水费实行委托代收,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需持代收委托书,并主动向用水户出示。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代收部门和单位,在全额完成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缴任务后,给予其实收水费总额4%以内的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用于开展水费计收的宣传、组织等支出。
三、水费计收要求
农业水费的计收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和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泰价工〔2000〕133号、泰政水〔2000〕1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翔实的收费台账,实现收费台账的电子档案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泰政水〔2004〕17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水费财务和票据管理。水费计收必须规范,收取的水费全额解缴到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农业水费属于农业生产的基本成本支出,计收农业水费收费项目,是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工程水费计收政策宣传,及时分解和落实全年收缴指标。要加强水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水费收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考核措施,加大依法收缴力度,确保农业水费收齐缴足,为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靖江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指标分配表
附件
靖江市2017年度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指标分配表
|
单位 |
面积(亩) |
单位价格(元) |
计收金额(元) |
备注 |
|
生祠镇 |
55062.31 |
7 |
385436.17 |
|
|
马桥镇 |
38064.02 |
7 |
266448.14 |
|
|
新桥镇 |
31336.00 |
7 |
219352 |
|
|
孤山镇 |
31333.57 |
7 |
219334.99 |
|
|
西来镇 |
30967.68 |
7 |
216773.76 |
|
|
斜桥镇 |
29572.55 |
7 |
207007.85 |
|
|
季市镇 |
28158.69 |
7 |
197110.83 |
|
|
东兴镇 |
25008.53 |
7 |
175059.71 |
|
|
靖城街道办事处 |
10448.68 |
7 |
73140.76 |
|
|
澄靖园区办事处 |
9145.99 |
7 |
64021.93 |
|
|
城南办事处 |
3507.37 |
7 |
24551.59 |
|
|
滨江新区办事处 |
3231.02 |
7 |
22617.14 |
|
|
城北园区 |
1891.35 |
7 |
13239.45 |
|
|
合 计 |
297727.76 |
2084094.32 |
注:计费面积依据靖江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方保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