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17-00446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05-26
文号 靖政办发〔2017〕35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12:1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制定的《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关于全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

水费计收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促进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完成泰州市下达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解缴任务,确保各级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现对我市2017年农业水费计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费计收标准

  2017年,我市农业用水价格仍实行每亩7元的综合价格。以靖江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方保护)面积为计费面积,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对测算到户的年度农业水费全面推行“水价、水量(面积)、水费”三公开制度。

  二、水费计收方法

  农业水费的计收,原则上委托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代收,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措施,确保夏季一次性完成农业水费解缴任务。

  水费实行委托代收,被委托者在收取水费时需持代收委托书,并主动向用水户出示。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代收部门和单位,在全额完成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缴任务后,给予其实收水费总额4%以内的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用于开展水费计收的宣传、组织等支出。

  三、水费计收要求

  农业水费的计收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和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泰价工〔2000〕133号、泰政水〔2000〕14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翔实的收费台账,实现收费台账的电子档案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泰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泰政水〔2004〕17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水费财务和票据管理。水费计收必须规范,收取的水费全额解缴到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农业水费属于农业生产的基本成本支出,计收农业水费收费项目,是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工程水费计收政策宣传,及时分解和落实全年收缴指标。要加强水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水费收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考核措施,加大依法收缴力度,确保农业水费收齐缴足,为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靖江市2017年度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指标分配表

  

附件

靖江市2017年度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计收指标分配表

单位

面积(亩)

单位价格(元)

计收金额(元)

备注

生祠镇

55062.31

7

385436.17

马桥镇

38064.02

7

266448.14

新桥镇

31336.00

7

219352

孤山镇

31333.57

7

219334.99

西来镇

30967.68

7

216773.76

斜桥镇

29572.55

7

207007.85

季市镇

28158.69

7

197110.83

东兴镇

25008.53

7

175059.71

靖城街道办事处

10448.68

7

73140.76

澄靖园区办事处

9145.99

7

64021.93

城南办事处

3507.37

7

24551.59

滨江新区办事处

3231.02

7

22617.14

城北园区

1891.35

7

13239.45

合 计

297727.76

2084094.32

  注:计费面积依据靖江市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方保护)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