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16-00641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民政、扶贫、减灾
发布单位 靖江 发文日期 2016-01-06
文号 靖政办发〔2015〕102号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06 11:0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医疗、监护、教育等困难,逐步提升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因监护缺失受侵害以及各类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加快建立与靖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体系。通过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区保护和服务,构建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困境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三、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

  (一)散居孤儿、处于流浪或者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二)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三)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因贫和因病支出型家庭中因病难以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

  (六)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人;

  (七)因涉嫌轻微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急需帮抚、帮教、就业培训以及法定代理人不尽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

  (八)尚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但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九)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未成年人。

  四、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

  1.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组织以社区(村、居)为单位,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

  3.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畅通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档案收集、整理、分类、接受求助和转介工作。

  (二)救助保护

  1.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面临重大困难的,要及时救助并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报告,公安、民政部门要及时处置和救助。对其中监护人完全缺失或事实缺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妥善安置,其他的由市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3.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发动社会力量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三)教育保护

  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提高低收入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补助标准。

  3.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4.结合慈善助学活动,对应届中、高考阶段的困境未成年人给予资助,向民政部门及时报送信息,落实对接工作,按照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要求予以落实。

  5.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四)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其亲属无法照料的,护送至其户籍所在社会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社区(村、居)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措施。法院、检察院应及时受理、裁决相关案件,并协同社区(村、居)或民政部门实施监护权转移。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被封存的犯罪档案。

  (五)就业保护

  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开辟特殊服务通道,开展技能培训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愿望的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服务体系,提供职业培训。

  4.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辅具适配等服务。

  (六)医疗保护

  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预防私自收养、私下买卖等行为的发生。

  (七)精神保护

  1.加大对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及重病重残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监护失当的儿童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针对留守儿童常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牵头开展服务关爱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3.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工作。

  (二)健全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社区(村居)之间要坚持三级联动,上下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共青团、文明办、妇联、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困境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监管服务。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未成年人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在村(居)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救助保护督导员,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四)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参与,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监护评估、监护干预、心理咨询、康复训练、就业、安置、助学、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对从事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辅导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指导。

  (五)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责任人的义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每年开展以有利于困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免受侵害为主题的专项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