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6-0068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发布单位 | 靖江 | 发文日期 | 2016-11-18 |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6〕74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靖江市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营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查处非法营运与标本兼治相结合、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客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整治经营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能平稳有序推进。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专项整治,集中解决我市道路客运出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在短期内达到“市场规范、安全有序”的目标,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便捷的交通条件,并建立全市道路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
未取得营运资格擅自投入营运的客运汽车、机动三轮车、机动四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代步车、人力三轮车以及报废出租汽车等。
四、整治内容及处理措施
(一)对未取得营运资格,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小汽车以及未取得营运资格非法从事班车或包车客运经营的“营转非”和非营运客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并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取得营运资格,擅自投入营运的各类机动三轮或四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老年代步车、人力三轮车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并由公安和城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凡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目录、未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公安部门应责令其不得上路行驶,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责令其不得驾驶;对鉴定属于汽车类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其非法营运行为予以处罚。
(三)对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应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四)对被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报废汽车或者使用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商家以“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专用车”等名义宣传、销售且误导市民无牌无证驾驶的,或者在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政策出台前,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名义宣传、销售且误导市民购买投入非法营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已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坚决予以报废。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件,并对其无证营运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应对其上路行驶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绝接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6年11月1日开始,至2017年5月31日结束。
六、整治步骤
(一)成立工作机构。
1.成立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内,负责具体组织专项整治工作。
2.成立3个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组,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抽调执法人员组成,每组8人,分别是:公安2人(治安警察1人、交警1人)、运管4人、城管2人;每个执法组配备2辆执法车辆,公安部门配备1辆警车,由各执法组统筹使用,其余执法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配备,同时执法组配备1辆执法用拖车;每个执法人员均配备执法记录仪,每个执法组另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各1台,各执法部门各自准备所用的执法文书;联合执法组日常办公地点和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停放地点设在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大队内;联合执法组后勤保障工作由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组织动员宣传。
1.2016年11月1日,召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组动员会,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执法培训。
2.2016年11月1日,政府办出台专项整治通告,利用张贴专项整治通告、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同时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非法客运经营者自觉守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在全市上下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三)开展集中整治。
1.2016年11月2日起,联合执法组采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监管和投诉举报查处相结合的方法,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实行全方位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查处。
2.联合执法组在整治行动中要重点查处和严厉打击公开悬挂非法标志顶灯、无牌无证车辆从事营运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中,由交警和交通执法人员负责拦截和查处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城管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三轮车营运,治安警察负责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对涉嫌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客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并负责现场处置可能发生的妨碍公务行为;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车辆和人员分别由各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关系到广大群众出行安全和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要根据实际,分解整治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市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服从调配,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要严格执行工作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照方案部署顺利推进整治工作。
(三)依法行政,强化督查。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要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注重执法工作方式方法。市政府将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并定期督查和考核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及成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人员加强督导,对推诿懈怠的要及时纠正,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法制办和监察部门要全程介入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贯穿整个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过程,改革工作实施结束后,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工作机构予以保留,转入长效管理机制,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定期组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防止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现象反弹,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成果,确保客运市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