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713/2014-00583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单位 靖江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4-11-10
文号 靖政办发〔2014〕70号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0 09:4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靖江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月31

靖江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努力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的根本好转,根据《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2016年底前,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完成整治;对电厂燃煤锅炉,通过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烟气脱硝等技术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对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综合运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提标改造等措施,实施整合、改造或淘汰;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

  (一)执行火电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推进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二)执行锅炉排放标准锅炉的整治目标。

  1.第一阶段(2014年)整治目标。

  2014年底前,我市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含)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10蒸吨/小时以上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锅炉应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第二阶段(2016年)整治目标。

  2016年底前,全市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严格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建设,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和排放减量控制要求。新建锅炉须符合本方案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且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锅炉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努力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燃用高硫、高灰份煤炭。

  推进生物质能源使用。鼓励生物质收集、加工、使用,规范生物质能源贮运、生产制造、燃料使用等各环节。加强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利用农作物秸秆发展生物质发电、气化和固体成型燃料。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省、泰州市下达指标,落实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实行新、扩、改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

  (三)推进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积极推行开发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到2015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城市建成区加大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集中供热。

  2.实施高能耗和高污染燃料锅炉更新替代。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或实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四)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全面开展锅炉烟气治理升级改造。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2.加强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技术应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脱硝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职责分工

  为有效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锅炉淘汰以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等工作,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农委、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等单位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环保局 负责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整治目标的监督管理。

  发改委、经信委 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财政局 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经济补贴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住建局 负责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实施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管网建设进度。

  规划局 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

  农 负责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建设,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生产制造,为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保障。

  质监局 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许可安装和验收,对于列入整治范围的小锅炉,应根据淘汰时限确定检验有效期。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规范生物质锅炉生产、使用和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安监局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锅炉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治理任务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抽查、巡查等形式,确保淘汰工程顺利推进、清洁能源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合法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改造或者淘汰的,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规模在0.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给予每台1万元补贴;规模在0.5蒸吨/小时以上的,按照每蒸吨2万元进行补贴,由实施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补贴给企业。在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搬迁淘汰和烟尘治理以及生物质收集、加工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及优惠。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等部门要积极上争补助资金,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