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529/2014-00563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单位 靖江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4-06-23
文号 靖政办发〔2014〕37号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3 10:3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月15

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

第三方核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14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第三方核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核查原则

  (一)突出核查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以《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为核查依据做好作业面积核查,据实上报作业补助面积,不得虚报面积、套取冒领补助资金。

  (二)现场核查与台帐检查相结合。按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申报的作业补助面积30%以上的比例开展作业现场核查、电话核查和台帐资料检查,现场核查要有影像资料,台帐资料检查要如实做好详细记录。

  (三)重点核查与兼顾全面相结合。对面积较大、农民机手反映问题较多的镇进行重点核查,并要覆盖全部实施村。

  (四)实施阳光操作。作业面积核实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公正、透明,严禁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核查准备

  (一)第三方核查单位选择。除市农委、财政部门外的具有较强公信力的法人单位都可以作为第三方核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核查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实施。

  (二)合同签订。核查工作开展前,市农委、财政部门要与核查单位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明确核查对象、核查范围、工作要求、时间进度、费用额度、报告要求等内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具体明了。

  (三)核查人员培训。核查工作开始前,市农委、财政部门要对参加核查的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全面讲解核查工作任务和技术方法,统一核查标准,明确核查纪律和工作要求,并进行核查人员备案。

  三、核查对象及核查比例

  (一)核查对象。为申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

  (二)核查比例。核查作业面积比例不低于申报作业补助面积的30%,并覆盖全部实施村。同一村核查可采用隔年交叉变更方式进行。

  四、核查内容及核查标准

  (一)核查内容。一是申报作业补助对象具备的资格条件。重点审核能满足作业要求的动力机械及配套秸秆还田机具的拥有情况;二是秸秆机械化还田上报面积的真实性。根据上报作业面积清册重点核查作业面积准确性,作业面积与作业机手的对应关系等真实情况;三是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执行情况,重点抽查作业质量;四是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相关核查内容。

  (二)核查标准。严格按照《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组织开展核查。

  五、核查形式

  (一)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总核查面积的60%。要求深入村组和作业田块,进行现场核查,可采用顺查与逆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场实地查勘。顺查是指由人到田,以名册上的机手姓名为序,核查面积;逆查是指由田到人,以现场田亩核查到名册上的记载。实地查勘的重点是实际还田面积和作业质量。现场核查要有必要的影像资料。

  (二)电话核查和台帐资料检查。按总核查面积40%的比例随机抽取申报表上的农机手、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确认单中的农户(实际种植者)电话号码进行电话调查。重点核查作业面积、作业地点和作业质量满意度。

  六、核查要求

  (一)做好核查过程记录。无论是电话核查、现场实地查勘,还是检查台帐资料,按“谁核查,谁签字”的要求,建立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制度,必须形成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具体内容包括核查时间、核查人员、被核查对象、申报还田情况、还田作业质量、实际核查结果,需说明事项等。

  (二)出具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核查报告,并上报市农委、财政部门。

  (三)核查完成时间。县级核查工作分夏季、秋季两次进行。核查时间从秸秆机械化还田起开始进行,夏季要在8月15日前完成,秋季要在1210日前完成。

  七、核查结果监督

  市农委、财政局要按一定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考核,并按“委托协议书”约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夏秋作业考核确认后,市财政部门于8月31日和次年131日前按核查结果分两次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根据核查清册发放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农机户提供银行卡号或一折通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第三方核查正常开展。第三方核查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有序开展,市农委、财政和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专人。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作业面积汇总清册,做好核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面积核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核查标准,加强核查人员培训。开展核查依据《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要围绕核查对象、核查内容、核查标准、核查形式等内容组织专门培训,让核查人员全面掌握核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也要制定科学的核查实施细则,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准备必要的核查工具仪器,利用科学手段进行核查,保证第三方核查结果不错、不重、不漏、不虚。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第三方核查质量。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秸秆机械化还田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质量,科学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市政府将把第三方核查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秸秆禁烧工作的考核和下达补助资金的依据。对不符合还田作业标准的作业面积,必须坚决核减,对于虚报还田面积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市农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核查纪律,并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核查质量。市农委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核查工作档案,努力提高核查工作管理水平。

  附件:1. 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

   2.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第三方核查工作要求

2014年靖江市秸秆

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

  一、夏季麦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

  (一)机械切碎。联合收割机收获小麦,留麦茬10厘米以下,同时启动秸秆切碎装置,将秸秆切成小于5-10厘米长度的碎段,并人工均匀分撒于田面。

  (二)增施氮肥。为加速秸秆腐烂分解,每100公斤秸秆要增施1公斤纯氮,一般亩基施配方复合肥25-30公斤加碳铵20-25公斤。

  (三)旋耕埋草。选择适合麦茬旱田埋茬耕整的秸秆还田机具,配套大动力拖拉机进行翻埋草作业,适宜埋深10厘米以上。

  (四)上水泡田。秸秆还田后及时灌水泡田2-3天,田面水深以2-3厘米为宜,待秸秆软化后再进行耙田,平整田面。

  (五)播栽水稻。田面平整后,选用机插、抛栽或直播方式,并根据不同种植方式,合理密植。

  (六)肥水管理。肥料运筹上,氮肥适当前移,增加前期肥料使用量。水浆管理上,前期及时露田增氧、排毒,中期及早分次搁田,使土壤沉实,后期间隙灌溉保水透气。

  二、秋季稻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

  (一)碎草匀铺,机械收获水稻时启动碎草装置,碎草长度控制在5-10厘米以下、人工摊匀。

  (二)耕翻埋草,选用大功率拖拉机进行深旋埋草,确保埋深达12厘米以上。

  (三)浅旋耕整地播种,稻秸秆还田后采用2BG-6A型等免耕条播机进行浅旋耕精量半精量播种。

  (四)播后及时镇压,促进小麦出苗和根系下扎,增强麦苗抗性。

2014年靖江市秸秆机械化还田

第三方核查工作要求

  一、 核查前准备

(一)编报核查方案。根据核查任务,编报核查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经市农委、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准备核查工具。准备交通工具、测量仪器、照相机、核查表等必要的核查用品。

  二、核查标准要求

  (一)现场核查。

  按照总核查面积60%的比例,对各镇申报面积,随机抽取现场核查田块(要覆盖所有实施村),逐块核查。要求:

  1.秸秆切碎长度5-10厘米并抛撒均匀,机械化还田耕作深度大于10厘米,草土混合均匀,除耕深需用尺量并记录,其它可用目测认定是否符合标准;

  2.田块无焚烧痕迹;

  3.田块附近田头、绿化带、河道无抛撒秸秆;

  4.现场丈量作业面积与申报作业补助面积的准确性。

  以每一农户为1个检查单元,如面积超过50亩的作为下一个检查单元,以此类推。每个检查单元中随机选取3个测试点进行检查,核查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检查单元合格;前三项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检查单元不合格。不合格的按实扣减作业补助面积。每个核查单元必须留有核查记录和影像资料。核查结果需经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现场签字确认。

  (二)电话核查和台帐资料检查。

  按照总核查面积40%的比例,对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户的作业台帐资料以每一农户为1个单元实行核查,重点检查作业机械、作业地点、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满意度。电话抽查不合格的直接扣减该农户的作业补助面积。

  三、核查结果呈报

(一)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组应于核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核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内容:

1.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

2.核查地点、内容、方式和时间;

3.核查申报补助作业面积准确性、作业面积与作业机手的对应关系、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执行情况等真实情况;

4.被核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5.核查过程中的核查记录和影像等资料;

6.核查认定意见及单位盖章。

(二)公示。将核查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核实后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