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14-0058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单位 | 靖江 | 发文日期 | 2014-12-23 |
| 文号 | 靖政办发〔2014〕76号 | 时效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靖江市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靖江市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电镀行业无序发展、环境隐患多等突出问题,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委办〔2014〕29号)精神,我市将在前二年开展的电镀行业规范化整治工作基础上,再用一年多时间深入开展电镀企业环保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
区域内所有从事电镀锌、铜、镍、铬、锡、镉、铅、银、金等金属及其合金的企业(包括独立电镀企业和设立电镀车间、工序的企业);靖江市电镀集中区建设运营单位(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电镀生产。
对区域范围内各类电镀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电镀企业或非法电镀项目,所有无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合法手续的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生产线)一律取缔关闭。
(二)坚决关停违规电镀项目。
仍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含氰沉锌工艺,以及应该淘汰的高六价铬钝化、电镀铅锡合金等高污染工艺的,一律予以淘汰;对生产设备简陋、工艺简单、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危害严重的电镀企业,应予取缔;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应予关闭。
(三)全面整治规范电镀行业。
要在重金属污染物“十二五”减排计划完成基础上,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取缔、关停电镀企业、电镀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见附件),对电镀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都要从执行环保政策、工艺装备水平、环境防护距离、厂区生产环境、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体废物管理、清洁生产、应急管理、日常环保管理等十个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符合实际的综合整治方案。对原地保留的5家规模电镀企业(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皓月汽车锁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量具有限公司、江苏荣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市电镀集中区和入驻集中区电镀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将在市环保局初审基础上报泰州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在整治期限内完成整治任务的5家规模电镀企业,报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可继续生产。对市电镀集中区和入驻集中区电镀企业经泰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闭、取缔和搬迁的电镀企业应制定关闭、取缔和搬迁方案,方案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经信委和有关镇(园区、办事处)联合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所遗留的原辅材料、废水、污泥、废液、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得到妥善处置,电镀废液、污泥等危险废物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染的水体、土壤得到有效管控,对拟开发利用的场地在开发利用前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有针对性地采取控制措施。
三、时间安排
2014年12月中旬前,制定电镀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下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
2015年3月底前,组织对区域内电镀企业进一步排查并确定取缔、关闭、淘汰、整治的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对列入整治范围并存在工艺装备、污染防治等方面严重问题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各电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市电镀集中区进一步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订整治完善方案。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非法电镀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关闭违法企业等工作,组织实施电镀企业的整治并完成验收工作。
附件: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苏中、苏北地区电镀企业环保整治要求
一、执行环保政策
l.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3.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
二、工艺装备水平
l.执行无氰电镀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的电镀工艺,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2.电镀生产中不使用含铅、镉、汞等重金属的化学品。
3.淘汰手工电镀工艺,确需保留手工电镀生产线的,由企业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信部门审核同意。
4.淘汰单槽清洗等落后工艺,采用淋洗、喷洗、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
5.适用镀种有带出液回收工序,有铬雾回收利用装置。
三、环境防护距离
电镀生产项目应对照环评批复,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要求;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中未提出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原则上应重新核算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四、厂区生产环境
l.生产车间地面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道路经过硬化处理。
2.车间内实施干湿区分离,湿镀件作业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废液单独收集处理。
3.电镀生产各独立项目或企业应单独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4.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五、废水处理
1.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池规范,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生产废水分质分流,废水管线采用明沟套明管或架空敷设。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管线设置清晰。
2.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按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废水实行分质处理,并建有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
3.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4.废水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5.生产废水排放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控设备,雨水排放口设pH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废气处理
l.氢氰酸、铬酸雾排放的工段设置专门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2.镀槽采用上吸式集气罩或侧吸式集气罩,按要求接入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装置均应设立气体收集和集中处理装置。废气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定期检测,确保稳定达标。
4.废气排放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中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七、固体废物管理
l.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请环保部门批准。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作硬化处理,有防水、防风、防渗措施,渗滤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
3.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有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及时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省内转移执行网上报告制度)。
八、清洁生产
按照国家重金属“十二五”规划考核要求,每两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相关要求。
九、风险应急管理
l.危化品的使用经过审批,并有采购及使用等相关手续和记录。
2.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案,定期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3.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
十、日常环保管理
1.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能力,制定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自行监测方案,实行日测月报制度。
2.规章制度齐全。设置专门的内部环保机构,建立企业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专职环保员组成的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3.资料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帐等规范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