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20-0131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7-30 |
文号 | 靖政发〔2020〕56号 | 时效 |
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全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落实。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及泰州市有关决策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泰州市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退捕渔民合法权益,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一)应禁全禁、应退全退。对标对表上级要求,全面摸清渔船渔民底数,全面落实退捕禁捕任务,做到禁得到位,退得彻底稳妥。
(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力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攻坚,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实现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生计保障全覆盖,切实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
(三)强化执法、依法打击。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监管,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地下产业链,形成强力威慑。
(四)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压紧各镇(街道、办事处)禁捕退捕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督查问效。
三、目标任务
按照“禁得住、退得出、稳得住、管得好”的要求,全面落实“十年禁渔”等各项措施,确保长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渔民生计得到保障、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一)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实行常年禁捕;长江干流靖江段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内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性垂钓全面禁止;做到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2021年1月1日之前实现清船、清网。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就业帮扶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困难救助、上岸定居等全覆盖。
(二)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通江港道、景观河等天然水域,禁止生产性捕捞及生产性垂钓活动。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0年7月)。全面动员部署,发布禁捕退捕通告,摸清底数,造册公示,建档立卡。制订出台行动方案,开展专项行动。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0年8-11月)。完成船网证收缴处置和退捕补偿资金兑付;解决退捕渔民的转产就业和社会保障;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禁捕退捕成果,开展督查问效,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和河湖休养生息制度。
五、重点工作
(一)全面精准实施禁捕退捕。
1. 全面排查摸底。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退捕渔民的捕捞许可证、渔船、网具、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收入、住所、就业创业和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准确核查登记,做到每船必查、每证必核、每户必验,不漏一船一户一人。严把调查数据质量关,利用“倒排查”机制,与国家和省渔船管理等系统进行对接,确保排查结果准确无误。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切实锁定渔民范围,作为补偿安置工作对象。
2. 按时建档立卡。对照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按照“造册登记、村组评议、乡镇入户确认并公示、县级联合审核”的程序,为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做到“一证一档”,确保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渔民公认。建档立卡信息经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盖章确认后,于7月22日前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7月25日前务必全部录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各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退捕渔船渔民档案整理工作,档案须包括登记、公示、协议、审核、审批、保障安置等内容,同时建立退捕工作台账。相关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3. 完善船网证处置程序。各镇(街道、办事处)对照退捕船网证处置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和奖惩措施,完善相关资料和档案,及时发放退捕补偿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开展验收督查,对照《靖江市长江禁捕退渔船舶及附属工具补偿办法》《靖江市长江禁捕退渔船舶及附属工具处置办法》等,重点督查船网证处置程序、补偿标准、退捕渔船渔民补偿公示、退捕协议签订等是否符合程序,退捕补偿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4. 规范禁捕退捕工作。按照上级的退捕通告要求,设置禁捕标志牌。对参与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科学、有序、规范开展退捕禁捕工作。建立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与评估机制,全面掌握、评估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模式。
(二)落实退捕渔民生计保障。
1. 聚焦“应转尽转、应帮尽帮”,促进就业创业。通过发展产业安置一批,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渔业生产的优势,支持发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渔事休闲体验等涉渔产业,增加就业空间。通过务工就业安置一批,对有劳动能力的退捕渔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电商平台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吸纳退捕渔民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通过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通过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面向退捕渔民按程序开展定向招聘,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其他公益性岗位水平。
2. 聚焦“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维护社保权益。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严格按照《靖江市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鼓励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百分之百参保登记、百分之百参保缴费、百分之百落实社保待遇。
3. 聚焦“应救尽救、应助尽助”,保障基本生活。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或临时救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渔民,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居住危房的渔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三)强化联合执法监管。
1. 全面收集涉渔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针对涉渔违法犯罪规律特点,突出渔船渔民、“三无”船舶、水产市场、餐饮行业等重点,通过登船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筛查、情报研判导侦、在侦案件扩线等途径,深入排摸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开展暗查暗访,鼓励群众和媒体进行监督。
2. 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迅速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查处的非法捕捞案件深挖细查,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坚决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实现全流程溯源、全链条打击。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非法广告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消费;加大对打着长江野生旗号的餐饮场所检查监督力度,追溯来源渠道,对违法的进行严厉追责。集中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立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行业管理部门。
3. 完善打击涉渔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和多维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涉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等制度,完善涉渔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卷规格和程序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强化公安、渔政、交通、水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健全非法渔获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违法犯罪证据鉴定体系。统一涉渔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证据规格和裁判指引,建立疑难案件会商研究机制。完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鉴定及损害评估程序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完善渔业相关主体征信体系。
4. 全面加强水域智慧防控系统建设。以数据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为着力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以及不同区域交界、码头渡口等重点部位布建监控点位,配置高清监控、高空瞭望、雷达、电子围栏和人脸识别等多维感知设备,立体采集船、人、物等涉水治安要素动态信息,努力实现水域船舶、船员及其轨迹一图展示、实名上图、动态溯源,不断提升长江水域智慧防控水平。
(四)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
稳定淡水水产养殖面积,多措并举抓好渔业生产,积极发展特色渔业和特种水产品生态养殖。推广设施渔业,扩大产业规模。引导和扶持沿江地区发展引江水养殖,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水产品的产业优势。扶持以地域特征为标志的产地品牌和企业品牌,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水产品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市负总责、镇抓落实”的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直到“最后一公里”。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靖江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禁捕退捕推进、社会保障、执法整治、市场监管四个专项组,四个专项组分别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渔民退捕转产、渔民生计保障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用足用好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全市积极统筹上级奖补资金、生态补偿、支农惠农、渔业油补、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用于长江禁捕,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规范资金使用,加大执法支持力度,保障渔政执法人员力量和装备条件。
(三)强化分工协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凝聚强大合力,共同把禁捕退捕任务落到实处。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船渔民实名调查摸底、信息录入、协议签订、捕捞证及渔船渔具收回处置、提供非法捕具和渔获物鉴定意见等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完善涉渔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卷规格和程序要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保等部门分别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退捕转产渔民低保和临时救助、医保等对象筛查及政策落实;公安部门负责退捕渔民户籍认定、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做好长江交通秩序管理、整治“三无”船舶等;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堵住消费终端。住建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抓好禁捕退捕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四)强化政策解读。广泛深入宣传禁捕退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退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初步形成“长江就要禁捕、捕捞就是违法”的氛围。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的利益需求和思想动态,充分研判和防范化解禁捕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舆情导控和应急处置预案,牢牢守住社会稳定底线,确保禁捕退捕工作稳步有序。
(五)强化督查问效。将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将督查与问效、问责贯穿禁捕退捕工作全过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禁捕退捕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要追责问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附件:1.靖江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2.靖江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推进专项行动方案
3.靖江市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专项行动方案
4.靖江市禁捕退捕执法整治攻坚会战专项行动方案
5.靖江市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附件1
靖江市全面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锋剑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沈南松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邵春宁 市政府副市长
曹 祥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姚东辉 市政府副市长
赵建国 市政府副市长
王 瑾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陶 虹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梅 岭 市法院副院长
吴 刚 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陈永光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陈焕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范新宏 市人社局局长
陆兴松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俊 市商务局局长
张益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晓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劲松 市财政局局长
何剑君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沙旭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 靖 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振东 市住建局局长
黄玉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羊文华 市水利局局长
刘 强 市民政局局长
夏建新 市医保局局长
汪东初 市信访局局长
黄洪涛 市城管局局长
罗义芹 泰州靖江海事处处长
陈 伟 新桥镇镇长
刘昭东 孤山镇镇长
吴文彬 马桥镇镇长
鞠晔红 东兴镇镇长
李华兵 季市镇镇长
王文泽 斜桥镇镇长
张 忠 西来镇镇长
黄 圣 生祠镇镇长
卢 忠 靖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晓波 城南办事处主任
陆 铭 滨江新区办事处主任
缪红卫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退捕禁捕推进、社会保障、执法整治、市场监管四个专项组。
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陈焕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做好统筹协调、进度调度、舆论宣传、督导检查等工作。
退捕禁捕推进专项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渔船渔民调查摸底、建档立卡、规范船网证处置程序等工作落实,做好奖补资金测算和审核拨付工作,做好禁捕相关政策宣传、日常禁捕巡查督查、规范禁捕工作。
社会保障专项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临时救助、上岸定居等对象筛查及政策落实工作。
执法整治专项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泰州靖江海事处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三无”船舶整治,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涉渔违法犯罪和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等行为查处。
市场监管专项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督促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销售平台、虚假宣传和广告等执法监管。
附件2
靖江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推进专项行动方案
禁捕退捕推进专项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泰州市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制定该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退捕工作的基础上,到2020年12月底前,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靖江段、靖江行政区域内重要的通江港道、景观河等天然水域,渔船渔民全部退出生产性捕捞。2020年12月15日前退渔渔船、网具、船舶证书等全部处置结束。
二、工作举措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镇(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退捕渔民的捕捞许可证、渔船、网具、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收入、住所、就业创业和培训需求、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准确核查登记,做到每船必查、每证必核、每户必验,不漏一船一户一人。严把调查数据质量关,利用“倒排查”机制,与国家和省渔船管理等系统进行对接,确保排查结果准确无误。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切实锁定渔民范围,作为补偿安置工作对象。
(二)按时建档立卡。对照靖江市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为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做到“一证一档”,确保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渔民公认。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审核确认签字背书。相关报表盖章确认后,于7月22日前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7月25日前务必全部录入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退捕渔船渔民档案整理工作,档案须包括登记、公示、协议、审核、审批、保障安置等内容,同时建立退捕工作台账。相关资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处置船网证。各镇(街道、办事处)对照退捕船网证处置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和奖惩措施,完善相关资料和档案,及时发放退捕补偿资金。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开展验收督查,对照《靖江市长江禁捕退渔船舶及附属工具补偿办法》《靖江市长江禁捕退渔船舶及附属工具处置办法》等,重点督查船网证处置程序、补偿标准、退捕渔船渔民补偿公示、退捕协议签订等是否符合程序,退捕补偿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统筹做好无证渔船的清理取缔工作,2020年8月15日前所有的退捕渔船网具处置结束,船舶证书予以注销。对具备合法用途且船况良好的渔船,经过资产划拨至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用于河长制管护、河道保洁、保护区警示浮标、资源调查和长江禁捕巡航等公益性事业。各单位要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完善船舶登记等相关手续,确保处置渔船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照上级退捕通告要求,设置禁捕标志牌。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靖江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娱乐性垂钓。市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通江港道、景观河等天然水域,禁止生产性捕捞及生产性垂钓活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市场运作模式,统一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吸收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发展养殖业。建立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体系与评估机制,全面掌握、评估禁捕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利用模式。加强秩序管理,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规模适宜的“护渔员”巡护队伍,协助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毒炸”、“绝户网”等违法行为;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执法人员和经费,健全完善渔政24小时应急值守和举报监督制度,根据禁捕后的实际管理需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执法基地、无人机等装备建设,配置夜视仪、微光望远镜等执法装备,确保退捕后稳得住、管得好。
三、工作进度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出台禁捕退捕推进专项行动方案、建档立卡工作规程等指导性文件,开展操作人员系统录入培训。组织开展“回头看”,开展摸底排查、造册公示、建档立卡、审核上报,7月25日前全面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系统录入。
(二)第二阶段(2020年8-10月)。完成船网证收缴处置和退捕补偿资金兑付;对退捕船网证处置工作开展督查,重点督查船网证处置程序、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船网回收价值评估是否规范,退捕渔船渔民补偿公示、退捕协议签订等是否符合程序,退捕补偿资金是否到位。
(三)第三阶段(2020年7-12月)。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禁捕退捕成果,开展督查问效,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和河湖休养生息制度。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退捕推进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全市退捕专项工作联络员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包村联户,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渔村,各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要直接分包。各单位要规范资金使用方向。渔民退捕补偿标准严格执行《靖江市长江禁捕退渔船舶及附属工具补偿办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息录入、船网证回收及处置、退捕水域资源监测和评估;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渔民户籍、人口审核,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审核拨付;配合人社部门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长江退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退捕政策补偿标准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及时回应广大渔民和社会关切,做好负面舆情管控。加强督导问效,成立督查指导组,层层压实责任。对退捕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进度落后的地区、部门进行通报,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3
靖江市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专项行动方案
社会保障专项组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事关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成败,事关广大渔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的重大部署,切实做好禁捕退捕渔民(以下简称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广大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精准到人的退捕渔民基础台账和数据库;确保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退捕渔民顺利转产,能够实现就业创业或处在就业准备之中;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术或就业技能;确保所有退捕渔民都能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退捕渔民都能够纳入社会救助,做到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7月15日前)。召开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推进会议,出台《靖江市退捕渔民社会保障专项行动方案》,部署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数据核查(8月底前)。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船和渔民普查并取得渔民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的基础上,建立精准到人的基础台账,全面掌握退捕渔民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10月底前)。有针对性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如期完成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各项任务。
(四)检查验收(12月底前)。组织对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跟踪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点。
三、推进措施
(一)准确核清底数。坚持渔船渔民基本信息和安置保障情况同步调查、同步交换、同步核实,按照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公开透明的要求,建档立卡,实现实名制管理,对退捕渔民的信息做到基本情况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培训需求清、参保情况清。对退捕渔民实行专人挂钩、全程跟踪,确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及时更新基础台账和数据库,为精准服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市农业农村局、人社局、医保局,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促进就业创业。制定有针对性转产转业安置方案,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发展产业安置一批。依托沿江资源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综合种养、休闲渔业,增加产业就业空间,吸纳退捕渔民参与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务工就业安置一批。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对吸纳退捕渔民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政策。灵活组织专场招聘,对有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3次职业介绍和1次就业指导。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对具备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大创业孵化奖补力度,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益岗位安置一批。面向退捕渔民按程序开展定向招聘,统筹退捕安置和禁捕监管任务需求,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加强职业培训。鼓励退捕渔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重点培训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等实用技术,确保他们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实现转产上岸。将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维护社保权益。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退捕渔民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其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百分之百参保登记、百分之百参保缴费、百分之百落实社保待遇。(市人社局、医保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保障基本生活。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低收入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低收入贫困户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市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协调步骤、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退捕渔民调查摸底、数据录入和农业内部转产转业等工作;市人社局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市民政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社会救助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
(三)强化资金支持。将退捕渔民生计和社会保障作为基本民生内容。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资金,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退捕禁捕重大意义,解读转产安置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面对面地和退捕渔民进行宣传解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如期完成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和长江退捕禁捕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4
靖江市禁捕退捕执法整治攻坚会战专项行动方案
执法整治专项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长江生态资源保护,推进长江靖江段水域常年禁捕工作,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按照依法打击的原则,聚焦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运输、非法经营消费、商业欺诈等行为,严厉打击长江水域涉渔、涉砂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我市长江水域生态资源整治长效机制,有力有效维护长江水域禁捕期、禁捕区、禁采区管理秩序,坚决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攻坚会战,实现我市长江水域“三无”船舶数量显著减少,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显著减少,打击涉渔、涉砂违法犯罪质态明显提升,水域智慧防控水平明显提升,群众保护长江生态意识明显提升。
二、工作举措
(一)全面收集破坏长江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情报线索。针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长江生态资源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突出渔船渔民、“三无”船舶、水产市场、餐饮行业、沿江疏浚、吹填项目等重点方面,通过登船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筛查、情报研判导侦、在侦案件扩线、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深入排摸梳理各类案件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渔、涉砂违法犯罪线索。
(二)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主动发现查处经营利用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跨区作业和生产性垂钓作业等行为。对查处的非法捕捞案件,要追查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实现全流程溯源、全链条打击。
(三)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具制售行为。聚焦生产厂家、电商平台、渔具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联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非法广告信息等违法行为,取缔电鱼器具等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对查获的非法制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
(四)严格禁止非法渔获物交易利用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销售、收购、加工、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从保护长江河道生态健康和防洪安全出发,联合水利、海事等部门,全面摸清我市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活动情况,并根据非法采砂活动的影响程度,按照河段范围,划定非法采砂治理等级,开展相应强度的执法整治行动。要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既要全盘整合、有机统一,也要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要着重加强对社会影响恶劣、带有涉黑涉恶性质的非法采砂行为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集中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坚持和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对退捕渔民、水上船民、周边村民逐一上门走访,开展长江禁渔及打击非法采砂政策的法制宣传教育,动员督促主动上缴捕捞、采砂工具,并逐人、逐船、逐项登记造册,全面摸清底数。对走访发现的“三无”渔船、采砂船,要会同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完善移交处置流程,设立集中扣船点,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并追查非法建(改)造的市场主体,通报船舶制造业行业管理部门。
(七)切实完善打击破坏长江生态资源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长江生态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会商研判、线索转递、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案卷规格和程序要求。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协查机制,健全非法渔获物、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等违法犯罪证据鉴定体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统一涉渔、涉砂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证据规格和裁判指引,建立疑难案件会商研究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八)建立健全多维惩戒机制。完善渔业资源、水生生物、长江矿产鉴定及损害评估程序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探索实施行业禁入惩戒制度。完善渔业、采砂业相关主体征信体系,对多次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与政策手段,完善政策性补贴、退捕安置政策与个人征信挂钩机制。
(九)全面加强水域智慧防控建设。坚持立体化、无感化、智能化方向,以数据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为着力点,在长江渔业资源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繁殖区、江砂禁采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市际交界、码头渡口等重点部位布建监控点位,梯次配置高清监控、高空瞭望、电子围栏和人脸识别等多维感知设备,立体采集船、人、物等涉水治安要素动态信息,努力实现水域船舶、船员及其轨迹一图展示、实名上图、动态溯源,不断提升长江水域智慧防控水平,为水域人员管控和查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度安排
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底前,出台行动方案,推动发布退捕禁捕、禁采通告,公布举报电话。
集中会战阶段:2020年7月-11月,全面打击长江水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三无”船舶。
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总结工作经验,固化长效机制。
附件5
靖江市全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市场监管专项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退捕禁捕工作部署安排,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各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制定该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长江“禁渔”“禁售”政策的知晓度、认同度,有效规范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水产品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迅速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要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执法。
(一)重视宣传教育。加强市场主体引导,积极开展长江“禁渔”“禁售”政策宣传,发布“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经营自律,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不捕、不卖、不买、不食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把登记准入。对申请的经营范围、名称中含有“江鲜”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摸清存续企业经营范围、名称中含有“捕捞”“江鲜”“水产” “渔港”等餐饮、水产品销售企业底数,协助监管部门做好不合规企业的整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非法捕捞渔获物在市场内销售;检查并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不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
(四)强化网络监管。加强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监管,强化网络交易监测,杜绝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网络销售;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指导平台企业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监测,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五)加强广告监管。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及时提供监测数据,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对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后续跟踪督查指导,全面规范水产品广告。
(六)严查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野生长江鱼” “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予以查处,需移送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做好市场经营主体门牌、店招涉及“野生长江鱼” “野生江鲜”等违规内容的整治工作。
(七)做好信息公示。对涉及渔业违法犯罪处以刑罚的个人,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归集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八)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长热线、110平台、12315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及时受理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违法线索,优先处理、迅速处置。
三、工作步骤
此次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7月底前)。各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摸排经营销售长江水产品经营主体底数,做到底数清、状态明,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整治方案。同时,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大长江“禁渔”“禁售”政策宣传,发布“关于禁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
(二)整治规范阶段(2020年8月至11月)。要深入摸排违法线索,强化电商平台监管,加强对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服务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整治一个,规范一个。专项组适时组织“交叉互查”,不定期开展督查,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开展“回头看”,及时总结,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固定下来,形成常态、长效的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长江流域退捕禁捕工作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
(二)强化统筹推进。按照打通、贯通、融通的“大监管”思路,加强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严打态势,持续巩固退捕禁捕效果。在监督检查、广告监测、电商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源线索,要及时移交案件查办部门查处,案件查办部门要按照“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要求,抓好案件查办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强化执法办案。进一步深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依托我省网络交易监测中心系统、广告监测平台和110平台、12315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大数据运用,及时发现一批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线索,从严从速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示范案件,切实增强监管执法威慑力;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及时归集公示相关信息,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全面禁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指定联络员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相关情况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秩序科 戴新华,85120863,18151790151)。市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公布工作进度,推动具体工作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