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7529/2017-00531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7-08-25 |
| 文号 | 靖政发〔2017〕90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关于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一级肢体、视力,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120 /月·人的标准发放。
三、补贴方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参照低保补贴资金来源渠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按照城乡低保补贴发放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季打卡至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失地农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到达享受养老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特别是适合残疾人的方式和阵地,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市民政局、残联、财政等部门(单位)联合对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准。
(二)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市、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补尽补、应退则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复核1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方式包括入户走访、信息比对、材料审查等。同时,民政、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按照各自职责核查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积极应对社会关切。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办理流程由相关部门制定。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