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82/2015-00503 | 主题分类 | 土地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单位 | 靖江 | 发文日期 | 2015-01-26 |
| 文号 | 靖政发〔2014〕165号 | 时效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补偿行为,保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认识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重要性,按照“依法操作、阳光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法制与人本并重,实行房屋征收(拆迁)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合理、合情,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力量整合和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坚决防范和杜绝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机制
1.建立统一领导与协调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靖江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规模和年度计划,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住建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由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实施。实施主体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与征收(拆迁)工作相当的人员力量,做到责任包干、进度包干、信访包干。市住建局除做好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外,须对各属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公司和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以及房屋征收(拆迁)从业人员的考核培训等。
三、依法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依法有序进行。各实施主体、实施公司和从业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切实履行依法征拆、综合保障、确保稳定等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制度。市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统筹安排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年度项目计划。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自身需要,在做好前期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群众意见征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将拟实施的下一年度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凡未经审批同意,纳入年度计划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启动,不得对外发布征收决定(拆迁相关公告)。项目审批时,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和旧城改造项目,对征收(拆迁)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房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依法履行申请、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合理合法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对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如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补偿方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要确保被拆迁人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认真履行拆迁方案批准、公告、听证及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裁决等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要求由被征收(拆迁)人协商选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3.严格执行征收(拆迁)和补偿政策。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应严格按照征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不得超越政策文件规定擅自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要合理控制房屋征拆成本,杜绝乱开政策口子、“协议外补偿”等不规范行为。对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实行集体会办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超出政策给予被征收人(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避免因政策执行的不平衡而挫伤被征收人(拆迁人)的积极性,影响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的公信力。
4.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全过程公开房屋征收(拆迁)情况,通过在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办公区域设置公示栏、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相关手册等方式,及时公布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征收(拆迁)范围、征拆决定、补偿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依据、安置房源信息、征拆工作流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实行阳光操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应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对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投诉及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必须公开,并建立记录档案。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征收(拆迁)监督小组,对调查登记结果、初评结果、安置结果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5.严格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制度。项目实施前,所有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内外都要进行摄像或拍照,所形成的影像资料、各项调查数据、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报告、补偿安置结果、集体会办意见等资料,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征收(拆迁)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征收(拆迁)档案收集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
6.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尤其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制定好处理预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征拆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调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对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坚决地予以打击。对可能存在协商难度的被征收(拆迁)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对拒不执行有关征拆决定的,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个别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予迁就,对极少数聚众闹事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征收(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四、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资金监管
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或上报审批前,必须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征收(拆迁)项目账户跟踪检查,专项督查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落实、支付情况,确保征收(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资金拨付应实行“银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各实施主体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调产安置的,应公布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各档面积的套型和数量,根据协议可安置面积申报套型,严格把握申报资格和抽签资格等,避免纠纷。进行抽签时,要先将抽签规定、抽签时间及地点等要素公开化,并引入公证机制,确保安置房抽签公正、公平、公开。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可自行组建物业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收取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人员的教育培训与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要机制。所有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佩戴项目上岗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宣传政策法规,合理合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行为实施征收(拆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或利用上门骚扰、破坏门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搬迁,杜绝故意毁坏房屋、财产和实施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市住建局要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从业人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或采用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征收(拆迁),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注销其从业资格。同时,要在征收(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公布受理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