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40726/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5-06-16 |
| 文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泰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村墓镇管”工作方案》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经市民政局批准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接受政府调控,不以营利为目的。园区公墓管理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园区范围内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有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园区做好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墓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墓主不得预选墓穴,不得擅自改(扩)建、修缮美化墓穴,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四条 公墓日常秩序、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等管护,经园区批准同意后,委托公墓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或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护,园区按季度考核。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等葬法。公墓建设要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和村民居住环境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原有散坟地和零星废地,不得在基本农田、“三沿六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建设。
第六条 公墓建设需经市民政局和园区批准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现场负责人,并聘请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竣工由园区建设部门牵头,民政、财政、所涉村(社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
第七条 公墓建设应当使用卧式墓碑,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严格执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墓建设应当根据墓穴和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等情况进行合理设计布局,配齐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洗手间、监控等设施。公墓管护单位应当健全墓位档案管理,按照“一墓一档”要求,保存纸质档案,建立电子台账,保证基础安葬信息的完整性。完善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建设。
第九条 公墓墓区建设应当体现园林化特点,提升抗烟尘、耐火等功能型绿植覆盖率,美化墓区环境。
第三章 公墓管护
第十条 园区公益性公墓是为户籍在本区域的人员死亡后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不得向户籍不在本区域的人员提供墓(格)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先申请后批准的程序。逝者离世后,丧事承办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开具《墓(格)位使用申请通知单》并签字盖章,经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批准后予以安排。丧事承办人凭《墓(格)位使用申请通知单》、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至公墓管理处签订《殡葬服务机构骨灰安放(葬)服务合同》和领取《公墓安葬(放)证》后登记安葬。
第十二条 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原因需墓穴搬迁的,由所在村(社区)统计核实,形成书面报告和具体搬迁明细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报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后,至公墓管理处登记安放。
第十三条 进入墓区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墓穴(格位)由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安排。不得自选墓位,擅自安葬、霸占墓穴。合墓不再另行安排墓穴(格位)。
第十四条 禁止炒买炒卖、转让墓位。实行墓穴(格位)使用期限管理,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期满前由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骨灰一经迁出,墓穴(格位)由公墓管护单位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维修墓穴由墓主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在《墓穴修缮审批单》上签字盖章,经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复核批准后,墓主自行组织维修。墓穴维修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自行改建墓位,变更墓穴高度、宽度或豪华装修。
第十六条 公墓管护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卫生防疫、错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倡导尊老爱老、厚养薄葬,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
第十七条 公墓内开展安葬或者祭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墓管护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祭品须在公共焚化炉内集中焚化,禁止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公墓管护单位负责公墓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包括墓区清洁、绿化维护、设施维修等。建立健全公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公墓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与公墓管理单位紧密对接,按月精准核对公墓的使用墓穴及空墓穴数量,确保数据一致;按季度对公墓全方位考核,严格督促公墓管护单位落实墓穴的编号、登记、造册、资料归档,并每月将安葬信息形成表格报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备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和资产审计局、规划建设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墓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园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墓管护情况由园区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按季度考核。年终根据每季度得分进行百分制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园区根据管护成效补贴相应管护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未尽条款从其上位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