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8222/2020-001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靖江开发区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0-03-17 |
| 文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靖开管发〔2020〕15号
各园区(办事处)、斜桥镇,各直属国有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通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3日
关于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园区、办事处、斜桥镇,港口集团、科教产业园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项目建设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安委会部署要求和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职责,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同时明确本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由实施主体依据合同或双方共同形成的会议纪要对其进行处罚。
(二)建设单位应落实相关报备制度。落实合同备案制度,在项目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至建设局综合服务科办理备案,完成合同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纳入建设局工程管理科管理范围;落实开工报告制度,会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开工报告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共同至建设局工程管理科办理开工报备,提交管理人员名单,同时签订项目管理告知性承诺书(建设局统一格式),建设局工程管理科派员参与监管。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签证书面报批报备制度,坚持先批后建,严禁未备先建,具体程序办法严格执行靖开管发[2019]121号文件。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单”(建设局统一格式)至建设局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派员参加验收。建设单位须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负责,对各方签字手续的真实有效性负责。验收合格后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单”(建设局统一格式)将作为工程付款依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精心挑选具备条件的项目确定质量创优和标准化安全文明工地创建等级目标,强化施工全过程创优目标管理,以优质优价鼓励引导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大投入和加强管理,建设精品工程。
二、落实项目参建各方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企业法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质量安全自查,对自查及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工程变更及签证报批报备、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落实告知承诺等开发区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如有违约处罚,罚金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质保服务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执行。
(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监理,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依法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和人员配备等执行情况,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开工报告、工程变更及签证报批报备、竣工验收等相关制度,落实告知承诺等开发区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三)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采用科学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或其他特性。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保证检测工作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对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执行开发区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三、加强项目监管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局的监管责任,优化管理服务,通过精致管理促进精品建设。
(一)落实监管要求。加大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及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实施主体和参建单位,并监督整改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者项目建设成本。
(二)抓好关键环节。实行开工报备登记,履行对参建主体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告知承诺义务。落实变更签证全过程监管,督促执行先批后建相关规定。强化验收管理,及时派员参加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必备条件,纳入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考核监督。加强对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执行。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的动态管理考核,落实征信管理考核办法,及时向管委会及其相关内设机构和市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推送考核结果。
(四)重大事项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全区国有资产投资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相关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管委会和开发区安委会报告,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按规定上报并积极参与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