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82/2014-000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单位 | 靖江 | 发文日期 | 2014-12-16 |
| 文号 | 时效 |
关于印发《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靖开工发[2014]26号
各园区、办事处、新港城,机关各办、局:
《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月度工作例会制度》、《靖江经济开发区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月度工作例会制度》
3、《靖江经济开发区督查工作制度》
中共靖江市委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中共靖江市委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1:
靖江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开发区党工委议事规则,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障重大决策事项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2、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安排等事项;
4、讨论决定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政策扶持等事项;
5、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6、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提出议题—调查研究—形成共识—会议决定。
(一)提出议题
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提出决策议题,交由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调查研究
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听取有关领导、专家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必要时赴外单位学习,看议题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上级规定、符合地方实际、符合群众意愿,形成调研报告。
(三)形成共识
对经调查研究符合有关要求的事项,分别与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领导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四)讨论确定
由党工委讨论确定,以口头或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表决。
(五)会议记录
党政办负责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形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六)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三条 执行规定
1、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2、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3、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4、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本制度从2014年12月份起执行。
附件2:
靖江经济开发区
党工委月度工作例会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2-3日召开,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党政办提前通知。
第二条 与会人员
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及各园区(办事处)、新港城、机关各办、局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例会的,应提前向党工委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会并及时告知党政办。如因会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人员。
第三条 会议内容
1、园区(办事处)、新港城、机关各办、局交流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对照目标排查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本月工作计划及需要提请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2、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3、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四条 会议职责
1、党工委月度工作例会由党工委主要领导或委托管委会主要领导召集;
2、会务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各单位(部门)相关会议材料(总结、计划及需要提交讨论的相关问题等)必须提前2天报送党政办汇总;
3、会议记录由党政办负责,相关督查工作由纪工委牵头,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本制度从2014年12月份起执行。
附件3:
靖江经济开发区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切实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确保开发区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真正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查事项
1、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或督办的事项;
2、开发区党工委部署的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等事项;
3、涉及开发区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媒体反映强烈的敏感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理等事项;
4、市级及以上部门督办的工作事项;
5、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等需要开发区落实的事项;
6、需要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基本程序
1、分解立项。督查事项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确定,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督查事项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工作目标、办理时限等,制定立项督查事项交办单,进行立项督查。
2、通知交办。对确定立项督查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将交办单印发至责任单位及领导;紧急督查事项,先电话或当面通知,随后以书面形式交办。部门(单位)在接到交办单两个工作日内,将交办事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3、跟踪落实。对已交办事项,纪工委定期调度推进进度、所遇困难、存在问题等。特别重要和紧急事项随时调度,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确保一抓到底。
4、情况反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纪检监察室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责任部门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项,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将督查结果反馈给有关领导。
第三条 办理时限
1、有明确时间要求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要严格按限办时间及时反馈,对紧急事项,须从速反馈。
2、没有明确限办时限的,按照交办单规定的反馈周期进行反馈。
3、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4、督查事项的落实存在较大困难和问题的,不能如期办结,责任部门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分管领导书面说明理由,经签字同意并备案后可适当延期。
5、对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办结但行动迟缓的,由纪工委下发《督办通知单》进行催办。
第四条 督查方式
1、日常督查。对研究确定的督查事项,由纪检监察室通过电话督促、实地督导等方式随时进行跟踪了解、督促落实。
2、重点督查。对市级及以上督办事项;关系重大、特别敏感或党工委领导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由纪工委专项进行督查。
3、联合督查。对涉及部门广、内容多、时限长的事项,由纪工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开展督查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
4、通报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成效较差、推诿扯皮、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制度从2014年12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