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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靖江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07-05
文号 时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与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05 16:16 浏览次数:

市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更好地执行一证式管理,特制定《靖江市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与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土壤生态环境科 徐凯;电话:13815985585。


靖江市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与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和《泰州市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泰环办〔2023〕58号)等要求,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任务,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任务

1.工作对象

本方案针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包括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2.工作任务

排污单位对本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自查,靖江生态环境局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抽查,拟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核。

二、工作要求

1.完整性

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及其相关参数是否完整、是否遗漏。

2.规范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各项参数、排放标准、计算方法和结果及提出的管理要求等是否合规。

3.一致性

现场核查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与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时效性

核查依据的时效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排放标准等应选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三、所需资料清单

参照《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1299-2023),排污单位需收集如下资料以备自查与抽查。

1.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针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2.环保手续: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备案材料、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涉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等项目认定材料(如涉及)。

3.许可排放量核查材料:包括申请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如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文件(如涉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如涉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如涉及)等许可排放量核查所需材料。

4.与排污口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仅针对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备案或登记信息等与排放口相关的证明材料。

5.附图附件:包括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附图附件。

6.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达标证明材料(如涉及)、原辅燃料信息(如涉及)、自行监测方案等判定可行技术、管理类别、自行监测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方法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可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仅需通过资料审核方式即可完成核查的,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可不开展现场核查。

1.排污单位自查

排污单位进行本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时,应对照附表1和附表2自行核查本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时效性,在问题清单详述一列详细阐述具体问题,便于后续问题的反馈及改正,并列明相关问题清单的判定依据。

2.靖江生态环境局抽查

靖江生态环境局进行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时,以非现场核查为主,对附表1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核查。

对于非现场核查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记载内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验收意见等内容不一致且未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等确需采取现场核查的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踏勘,查阅环境管理台账、生产台账、采购和出入库记录等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入河排污口信息等内容进行判定。对于现场建设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和验收后分别进行判定。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等文件要求进行判定;对于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根据苏环办〔2021〕122号文,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纳入环评管理的,参照改、扩建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后变动发生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按改、扩建项目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涉及验收后变动,且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不纳入环评管理的,按照《环评名录》要求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单位建设的项目发生此类验收后变动,且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作为申请材料的附件,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现场核查事项清单见附表2,在附表的问题清单详述一列详细阐述具体问题,便于后续问题的反馈及改正,并列明相关问题清单的判定依据。

五、问题整改

结合排污单位自查及靖江生态环境局抽查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问题进行汇总,形成问题清单详述,并列明相关问题清单的判定依据,对于排污许可证质量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逾期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对于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改正。

 

附件:1.非现场核查清单

2.现场核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靖江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