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37668/2024-266950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靖江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4-08-01
文号 时效

靖江市水利局水利涉审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9 10: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水利涉审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泰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泰政办法[2023]38号)、泰州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关于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泰财购[20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涉审中介服务”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靖江市从事涉水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涉水审批事项以《靖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为准。

第三条  靖江市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进入本市从事水利涉审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服务行为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允许所有符合服务要求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规范作业。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依法登记的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中介机构申请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时,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服务体系、信用体系、质量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制度建设,提供高效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联系电话,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事项。应当向委托方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做好执业记录。

第九条  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服务时限承诺(编制时间)、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等条款。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规范收费,严禁恶意压价或提价,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扰乱水利中介服务市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委托方自主选择水利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承接县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即办件除外),均要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

(一)评价方式: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评价工作以单个项目为评价单位,分值100分,方案编制质量由评审专家、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方打分决定,满意度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专家评分占50%,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占20%,项目建设单位满意度评价占30%。总得分80分以上为3A,60-80分之间为2A,60分以下为A。

1.评审专家评价。评审专家根据报告质量进行打分并填写《报告编制质量技术评分表》(附件1、2、3),评分结果交审批科室,审批科室根据评分进行换算汇总。

2.主管部门评价。市水利局在审批件办结时对送审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时限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填写《靖江市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附件4)。

1)成果质量(40分):技术评审时,由业务科室对文本(送审稿)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包括文本内容是否达到专家技术审查的标准,以及文本编制规范、质量、深度等方面是否满足要求。

2)修编质量(40分):文本报批稿复核完成后,由业务科室根据文本修编复核情况进行评分。

3)修编时限(20分):由市水利局审批窗口根据修编时间进行评分。其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编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修编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其余审批事项修编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修编时限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要求而相应调整。修编时间少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的,赋16-20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一少于三分之二的,赋11-15分;多于最长时限三分之二少于最长时限的,赋6-10分;多于最长时限的,赋1-5分。

3.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满意度评价。项目单位从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等方面对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填写《靖江市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分表》(附件5),经项目单位盖章后送审批科室存档。

(二)评价结果:市水利局将按审批事项类别每半年对中介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情况予以通报,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如有其他违规或者不良行为的,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靖江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