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692/2020-0160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卫健委 | 发文日期 | 2020-06-15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委执法人员运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以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逐步实现执法数据电子化采集和音像记录等全面普及。
第六条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规定,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
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卫生行政执法类别和环节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推广行政执法音像全程记录。
第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纸质(或电子)文书及其他纸质(或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的方式,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信息系统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第九条 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要求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执法文书、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存、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取缔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采集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内容。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要求进行记录,数据填报内容应当与执法文书相一致。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等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内容;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当事人、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四)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检查人、检查记录情况;
(五)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公示等情况;
(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样品采样记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地点、采样方法、样品清单、当事人等;
(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保存形式、时限,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包括执法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执法内容,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或相关内外部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相关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现场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张贴公告,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反映的执法过程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遇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按保密权限和规定执行;因天气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并记录结案归档情况。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执法过程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保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批准延期移交,并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存储信息。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整理成案卷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参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执行。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单位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
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由执法人员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后提供,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委有关科室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考核评议范围。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对应当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件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现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