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靖社稽(征)整字〔2026〕第30号)
发布时间:2026-10-1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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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刘亚锋向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举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因你单位至今未提供为举报人缴纳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保的佐证材料。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刘亚锋2021年3月入职,应足额申报缴纳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于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7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直接核定刘亚锋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税务机关征收,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视情形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靖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5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