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宋胜明与徐菊芳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9:10 浏览次数:

申请人:宋胜明,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件号:321024************。

徐菊芳,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件号:321024************。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共同向本机关提出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的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经过调查核实:宋胜明与徐菊芳二人于1986年12月5日在侯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宋胜明与徐菊芳在2016年办事时发现,1986年12月5日领取的结婚证遗失了,又于2016年3月10日在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证字号为J321282-2016-001197的结婚证,从而造成重复登记的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取得宋胜明与徐菊芳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016年3月10日领取的字号为J321282-2016-001197结婚证两本,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申请书、承诺书、谈话笔录。

因宋胜明与徐菊芳已于1986年12月5日结婚登记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重复结婚登记办理的字号为J321282-2016-001197结婚证,不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靖江市民政局撤销重复结婚登记行为工作规范》第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重复结婚登记行为。




靖江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2日



信息来源: 靖江市民政局